香港文匯報訊 近日,國家鐵路局針對《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3項規章草案上網徵求意見。
《辦法》明確規定,鐵路運輸許可從前置改為後置審批,即先依法登記註冊為企業法人,後申請運輸許可,實行「先照後證」。另外,對申請企業的註冊資本、資產等不作限制。同時,不設定企業年檢制度,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企業運輸年報備案。儘管成立鐵路運輸企業仍然是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之一,但將來會變得更加便利。
鼓勵投資建鐵路
《辦法》規定,鼓勵社會投資建路,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投資建設鐵路的企業,明確其有權自主決定鐵路建成後的運輸經營方式,並可以通過合作、委託及其他合法經營方式具備規定的許可條件。同時,擁有機車車輛等鐵路專用設施設備和符合條件的生產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企業,可以通過取得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方式,申請從事鐵路運輸。
中投顧問交通行業研究員蔡建明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該舉措是國家層面深化鐵路系統改革、完善交通網絡的重要體現,鐵路運輸環節的高效運轉能夠為國民經濟穩定增長、縮減運輸環節成本支出做出貢獻,鐵路運輸企業的營收狀況也將有所好轉。
蔡建明表示,若要從根本上解決民資進入鐵路運輸領域的阻力,有關部門必須以嚴格而完善的法律體系保障民資的合法地位、合法權益,幹線網絡、優質線路也應給民資參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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