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聲稱國務院《「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內提及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及監督權,是「新概念」、「僭建」,強屈基本法「名存實亡」。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昨日指出,從整體上把握國家憲法、基本法條文之間的整體邏輯聯繫,可明確看到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及監督權是無可置疑,呼籲要有整體的法律觀,「切不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他又表示,從國家擁有對香港的主權、單一制國家形式及基本法作為授權法,亦可顯示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及監督權。
鄒平學昨日強調,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及對香港高度自治的監督權,具有法理基礎。他表示,有人不接受這兩個概念,是因為基本法沒有「全面管治權」和「監督權力」的字眼,但有「高度自治權」的字眼,不過如果從整體上把握憲法、基本法的條文之間的整體邏輯聯繫,「是可以非常明確和肯定地看到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和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力,這是無可置疑的。」他又以美國憲法為例,指出其中沒有「三權分立」的任何字眼,但分析各個條文間的邏輯關聯及憲法的整體精神,可以看出其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呼籲觀察和認識政治法律概念,必須要有整體的法律觀,「切不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他指以前的中央文件沒有闡述過中央的全面管治權,但這概念在內地法律學者中,「則不算新事物。」
鄒平學說,國家擁有對香港的主權,而主權在國內是最高的,對外是獨立的、統一的、持久的和不可分割的,當實際運行就會表現為管治權,而主權是超越和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是法律的本源,治權則是法律賦予的,「主權決定治權,治權是主權的派生權力。」
絕不意味「一國兩制」有變化
他強調,中央基於不可分割的主權而擁有的管治權,「當然是全面的,不可能是部分的、殘缺的」,故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派生於中央權力,接受中央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不是完全自治權,更不是自決權,必須承認和維護中央擁有主權及全面管治權這個根本前提和基礎。他說,在管治權前面加上「全面」二字,也絕不意味「一國兩制」政策有任何變化。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鄒平學表示,從中外主流的公法理論來看,單一制的理論非常強調國家管治權力源於中央、集於中央,地方沒有主權特性及獨立於中央的權力,中央對地方有絕對控制權,「所以,在單一制國家裡,任何地方包括特別行政區沒有固有權力,沒有剩餘權力,地方權力都來源於中央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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