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作為全港最高立法機關,對議員的利益申報有一套嚴格規管。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八十三條訂明,議員許多個人利益都必須申報,包括八個類別,分別為:
1、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
2、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職位、行業、專業或職業;
3、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如上文1或2項所述的個人利益包括議員向客戶提供的個人服務,而該等服務與其立法會議員身份有關者);
4、選舉捐贈或財政贊助;
5、海外訪問;
6、從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組織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收受的款項、實惠或實利;
7、土地及物業;
8、股份。
《議事規則》第八十三 ( 5 ) ( d ) 條的規定, 議員若接納該《議事規則》指定的財政贊助, 即須予以登記。議員從所屬政治團體獲得的贊助,則只須登記從所屬政治團體直接獲得的「財政贊助」利益, 這些須予登記的利益包括每月港幣5,000元或以上的現金資助。
至於接納某項財政贊助有否牴觸《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 則須由有關議員根據本身所知有關情況自行作出決定。
另外,《議事規則》第八十三( 5 ) ( d ) 條(ii)列明,任何人在擔任立法會議員時,來自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而提供詳情時須說明該項贊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付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款項, 或給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實惠或實利。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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