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昨第47天聆訊,積金局前主席李業廣接受辯方盤問時同意,許仕仁在每年遞交的申報表中,只披露自己擁有高品質企業有限公司一半股權,李沒有見過許作出其他申報,李亦不知道許分別於2000年及2002年,向新地旗下的忠誠財務取得90萬及150萬貸款,亦不知道許擔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期間正與新地磋商顧問合約,也不知道許獲免租入住新地旗下的禮頓山。
李業廣昨日在作供時,認同局方不會限制員工向銀行、持牌財務公司及認可接受存款公司申請貸款,或申請信用卡及分期付款,但員工在指定機構以外的途徑取得貸款,便需事先獲得上司批准及作出申報,李亦同意控方所指,如果員工日常工作與其取得貸款的指定機構有關連,便應該申報有利益衝突。
只有申信用卡及分期毋須申報
代表許仕仁的大律師蔡維邦昨盤問李業廣時指出,積金局內部員工守則及聘用條款列明,員工向指定機構以外的途徑借貸,需要事先取得行政總監的批准及作出定期申報,指定機構包括銀行、持牌財務公司及認可接受存款公司,而申請信用卡及分期付款亦不受限制及無需申報,如果申請貸款者是行政總監,他便需要向主席即李業廣取得批准,李全部同意。另一方面當控方複問李業廣時,李同意如果員工的日常工作與其取得貸款的指定機構有關連,便應該申報有利益衝突。
李又供稱積金局於2004年2月24日就國金一期辦公室簽署新租約,為期6年,月租143萬,每月另需繳交45萬服務費,李指許仕仁沒有參與商討續租安排,是由物業顧問負責。
李承認他加入積金局之前因為曾於財經界任職,故早已認識曾出任財經事務局局長的許仕仁,李同意許仕仁2000年加入積金局前已表明會在2003年58歲時退休,最終他決定將離職日期延遲半年,讓積金局有時間物色繼任人。
今傳召積金局行政總監作供
李表示他於香港回歸後為了貢獻更多時間投身公職,故辭去當時24間上巿公司的董事職務,包括長實、和黃、新地、痚礡B合和實業等等,曾任行政會議成員的李亦同意2006年1月的行會會議中,雖然討論新地發展的馬灣公園,但因為當時他與新地已經沒有關連,因此不存在利益衝突,他亦認為沒有必要申報自己曾任新地董事。
李業廣已完成作供,控方今將傳召積金局現任行政總監陳唐芷青。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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