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的陳淑莊、余若薇、容詠嫦名單,在2008年競選立法會香港島選區議員時,涉嫌在申報後才收取款項,並且未有將之以3人團隊名義收取,反而由公民黨代收,此舉或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助手教以其他名義捐出
在「壹傳媒股民」披露的有關的電郵中,團隊的工作人員已向Mark Simon稱,由於「選舉活動已結束,他們亦已提交了選舉開支及捐款申報,因此已不能再接收任何就選舉有關的捐款」。不過,他們補充,若黎智英仍然願意捐款,可以不以選舉名義捐出,而直接捐款到公民黨。
翻查2008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活動指引》第三部分的16.14條,「任何已表明有意在選舉中參選的候選人,可接受捐贈,惟只可作償付其選舉開支之用。另外就第16.17條,候選人須將任何剩餘或未使用的捐贈給予由候選人選擇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任何逾越選舉開支上限的捐贈,亦須給予該慈善機構或信託。」
不過,根據公民黨網頁所指,「公民黨以公司名義註冊的政黨,並非以慈善團體名義註冊。故此,抱歉您的捐款暫時未能申請稅務減免。」由於在Mark Simon中的電郵已明確指出,他是就廣告作出捐款,因此陳淑莊、余若薇、容詠嫦團隊建議並容許將有關捐款交到非慈善團體的公民黨收取,有關行為或可能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九條。
廣告差價應當捐贈申報
另外,該半版廣告的價格亦較《蘋果日報》廣告的牌價的10萬元低,若不計算黎智英的捐款,僅收取約3.1萬元。根據《選舉活動指引》第三部分的16.20條,「實物抵付形式的捐贈包括免費或以折扣價獲得的貨品及服務。除非所有顧客一般均可享有有關折扣,否則貨品或服務的市價/正常價格與候選人支付的價格差額是一項捐贈,必須申報及列為捐贈。」即除非《蘋果日報》當年曾以低至約3萬賣出A疊半版廣告位,否則當年的陳淑莊、余若薇、容詠嫦團隊亦應將差額申報為捐贈。
香港文匯報記者曾就有關陳淑莊、余若薇、容詠嫦名單於2008年立法會選舉所作出的申報,向選舉事務處申閱,但獲回覆表示,根據相關法例,在選舉結束後一年便會銷毀,因此資料已無法在該處查閱。 ■香港文匯報記者 張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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