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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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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肆用油擬立法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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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衛局擬立法規管食肆用油,並規定食用油不得使用「經使用煮食油」作為生產原料。資料圖片

倡禁煮食油「翻兜」再製食油 計劃明年初諮詢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文鈴)台灣地溝油事件繼續在本港擴大,食安中心昨日再公布有41間食肆和商戶涉及分銷及使用有問題的強冠豬油,令到涉事的商戶總數增至543間。而食物及衛生局昨日與環境局開會,兩局同意立法規管食肆用油及規管回收廢食油,初步構思立法規管食用油的原料,包括不得使用「經使用煮食油」及非供人食的劣質油等內容。當局計劃於年底至明年初,就立法建議諮詢公眾。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與環境局局長黃錦星昨日聯同有關部門舉行跨部門會議,商討如何加強有關食用油安全及廢食油回收的規管。兩政策局表示高度關注,近日台灣劣質食油事件引發有關食用豬油進出口香港,以及廢食油回收規管的事宜。

要求入口商提供證明書

兩政策局在會上達成共識,原則上同意透過加強規管及修例,保障食物安全及香港聲譽。食衛局將會檢視食物安全的相關法例,透過立法,規定食用油不得使用「經使用煮食油」作為生產原料;不得使用非擬供人食用的「劣質油」,如「劣質豬油」作為生產原料;以及必須達到擬議的法定食用油標準。

此外,凡進口、銷售或生產食用油必須確保其食用油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屬違法。食肆亦必須確保其食用油符合相關規定,同時亦要求食用油入口商提供生產地官方證明書,或獲官方認可獨立檢測機構證明書,以供食物環境衛生署抽查,並必須提供證明書副本予其下游分銷商或零售商或食肆,以供食環署抽查。

港油出口倡須領許可證

至於香港出口食用油方面,食衛局建議必須領取出口許可證,並必須提供官方證明書,或獲官方認可獨立檢測機構證明書以證明其食用油符合規定。

為加強規管及監察本地回收「經使用煮食油」運作,環保署和食環署會共同合作,先透過食環署的食肆和食物製造牌照條款,規定「經使用煮食油」必須交由環保署認可的收集或回收商處理,並保存紀錄,盡快從源頭堵截「經使用煮食油」重回食物鏈。環境局會同時研究修例,加強規管力度。

再添41港店或用強冠油

食安中心昨日再更新41間食肆和商戶涉及分銷及使用有問題豬油名單,包括北角小麥鮮餅店、九龍灣南豐等,這些商戶可能曾分銷或使用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今年3月1日或之後生產的豬油製品。經中心刪減22間重複商戶後,現時涉事商戶總數為543間。

「被點名」的 味千(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昨日發表聲明,指該集團旗下味千拉麵品牌在內地和香港的所有連鎖餐廳均未使用過任何強冠品牌的食用油產品;集團旗下品牌麵屋武藏的麵類調味油和札幌的辛辣醬曾使用維嘉豬油,為安全起見,已立即停用並向維嘉豬油的供應商成昌行糧食有限公司退貨,改為使用荷蘭供應商。

食安中心公布的詳細名單:http://www.cfs.gov.hk/english/whatsnew/whatsnew_fst/files/Traders_who_imported_distributed_the_lard_produced_by_Chang_Guan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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