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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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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黃之鋒涉犯3罪可囚5年


「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因前晚涉嫌非法集會、擾亂公眾秩序及強行進入政府建築物被捕。大律師陸偉雄昨日表示,干犯「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及「非法集結」,一經定罪,分別最高可判處第二級罰款與監禁12個月,及監禁5年。大律師馬恩國則指,黃之鋒前晚高叫示威者衝入政總,已涉嫌干犯普通法中的「引誘他人犯罪」的罪行。

涉「擾亂秩序」「非法集結」

「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昨日因涉嫌非法集會、擾亂公眾秩序及強行進入政府建築物被捕。大律師陸偉雄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黃之鋒或已干犯《公安條例》第二四五章內十七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及十八條「非法集結」。

至於強行進入政府建築物的指控,陸偉雄坦言,該指控較為含糊,因要視乎黃之鋒闖入的是甚麼建築物,政府總部及立法會均有不同法例。

陸偉雄補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即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一經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至於「非法集結」,則是但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一起,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黃夠年齡交成人法庭審理

被問及黃之鋒被捕時,尚差1個月才夠18歲,陸偉雄指出,18歲並非檢控的分水嶺,因在香港法例下,10歲已有犯罪能力,唯一分別在於10歲至16歲犯法會交由兒童法庭審理,16歲或以上犯法就交由成人法庭處理。

律師:構成「引誘他人犯罪」

大律師馬恩國則指,從法律上而言「引誘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因應黃之鋒前晚看見有學生衝入政總廣場,不但沒有阻止,更口頭鼓勵及煽動集會人士衝擊政府總部與警方。由於學生亦跟隨黃之鋒犯下非法集結罪,黃之鋒或被控以有關罪名。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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