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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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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佔領」存「公民動亂」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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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指,示威者在道路設置障礙物,妨礙緊急車輛到達「佔領區」,對公眾會造成危害。圖為旺角「佔領區」路障上的禁制令。劉國權 攝

引英案例指擾民 危害公眾不論原因無礙禁令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高等法院本周一(20日)已頒下禁制令,禁止示威者「佔領」旺角及金鐘中信大廈部分路段,法庭昨日頒布書面判辭。高院法官潘兆初在判辭中表示,示威者在道路設置障礙物,妨礙緊急車輛到達「佔領區」,對公眾會造成危害,而行動規模龐大且持續很久,影響眾多市民,存在演變成「公民動亂」的實質風險,無論背後有多高尚的原因,都不能阻止法院頒布禁制令的決定。

潮聯公共小型巴士有限公司、香港計程車會及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已於本周一分別向高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佔領」者繼續佔據旺角一帶。同日傍晚,中信大廈業主入稟高院申請臨時禁制令,禁制「佔領」者不能阻塞中信大廈三個出入口。高院法官潘兆初接納了有關申請,並就3宗申請頒發臨時禁制令。

潘兆初:堵路阻救援影響生意

潘兆初昨日頒布書面判辭,解釋其判決理據。就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兩個範圍,潘兆初指,任何人都有權合理使用道路,但在道路站立或坐下、放置物品或遊戲,都可能會造成公眾滋擾。

他指出,對公眾人士造成重大影響,包括堵塞道路等導致交通嚴重擠塞,令包括旅客在內的潛在消費者,無法以的士來往港島和九龍主要幹道,令的士司機生意及經營者造成巨大損失。示威者在道路設置障礙物,會妨礙緊急車輛到達「佔領」區,對公眾會造成危害。

縱不滿裁決 應先撤離再上庭

潘兆初強調,即使香港基本法保障示威集會權利,也無人可以完全漠視其他市民的利益;無論其原意有多高尚,無人可獨佔道路,有需要平衡大眾及示威者使用道路的權利。

他並引用英國案例解釋「公民抗命」由來,指即使是次「佔領」行動被視為「公民抗命」,但行動規模龐大又持續很久,已影響很多人,存在演變成「公民動亂」的實質風險(has the real risk of turning into civil disorder)。考慮到行動的規模、時間,有擾亂公眾秩序的風險,甚至示威者與警方之間的暴力對抗會持續增加。

潘兆初續指,留意到代表香港計程車會及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指,示威者可能不服從禁制令。他強調,法治是香港重要基石,示威者如果不滿裁決,也應遵守命令離開,並出庭向法院陳述他們的立場,令案件在不涉政治爭拗下,和平地以法律來處理。 無論「佔領」背後原因多麼高尚,都不會影響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的決定。

堵塞中信 嚴重威脅用戶

就中信大廈業主入稟高院申請臨時禁制令,潘兆初在判辭中指出,堵塞大廈的走火通道、緊急出入口的行為,對大廈用戶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原告申請禁制令的理據十分充分。法院不是解決政治爭議的地方,法院只會按照法律維護法治,不會考慮任何政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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