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庭命令被撤銷前,任何人必須遵從;
二、司法機構的獨立、法庭的尊嚴及權威,是法治概念的基石;
三、當法庭命令受到群眾故意集體協力地違抗,必然引致直接冒犯法治的惡果;同樣,公開呼籲群眾集體違抗適用他們的法庭命令,法治必遭侵蝕,這是無可置疑的;
四、「法治」不認同「你做初一,我做十五」之類的策略;
五、實行個別或集體違抗法庭命令,這無異於擅自執法,可令社會逐漸陷入無法狀態;
六、有著名政治人物(當中更有具法律專業資格的),對持續「佔領」行動有違法庭命令的批評不以為然,此等態度無異於鼓勵市民繼續無視法庭命令;
七、公然地鼓吹和認同集體違反法庭命令,無可否認是侵略法治的行為,造成極壞先例;
八、法官夏正民判詞:「香港奉行法治,意味不論是充滿崇高理想抑或追求卑微利益的一群,都受到法律管治和約束,不管他們動機如何,都有服從禁行令的義務。」
九、如為了因追求政治理想,就可依仗「公民抗命」這個哲學概念,藉詞「政治問題,政治解決」,而完全避過「法治」角度的客觀考量,就是在說歪理,並勢將成就一個全由運動參與者自行決定的「法治無人領域」。
十、法治對香港來說,肯定是一隻不能摔破的雞蛋。
資料來源:香港大律師公會就「集體違抗法庭命令」聲明 製表:記者 李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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