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聲明,不點名批評有法律背景的著名政治人物,對持續「佔領」行動有違法庭命令的批評不以為然,此等態度無異於鼓勵市民繼無視法庭命令。聲明引述現任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夏正民於2009年11月就民間電台一案所作出的判詞,說明不能藉詞「政治問題,政治解決」,而完全避過「法治」角度的客觀考量,否則就是在說歪理,「勢將成就一個全由運動參與者自行決定的『法治無人領域』。」
大律師公會昨日在聲明中引述夏正民的判詞指,答辯人說在尋求社區廣播服務的合法經營受挫折,於是將矛頭指向政府,但政府的壓抑行為最終達至法庭授予禁制令,令他們覺得除了有限度的「公民抗命」以外,別無選擇。
不管動機如何 違令即藐視法庭
夏正民在判詞中指出,香港奉行法治,意味不論是充滿崇高理想抑或追求卑微利益的一群,都受到法律管治和約束,「不管他們動機如何,他們都明白,在法治之下,都有服從禁制令的義務。他們不這樣做已經構成藐視法庭。」
公會聲明又引述英格蘭上訴法庭法官賀輔明於1993年審理一案時表示:「即使在良心的基礎上,法律亦不容許以個人選擇來決定是否服從法院命令。」
大律師公會表示,理解到「公民抗命」的議題有合理的辯論空間,公會並沒有單純因為「佔領」行為可能違法而對「佔領」行動一概作出譴責,但如果認為人民為了因追求政治理想,就可以依仗「公民抗命」這個哲學概念,藉詞「政治問題,政治解決」,而完全避過「法治」角度的客觀考量,就是在說歪理,勢將成就一個全由運動參與者自行決定的「法治無人領域」。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