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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兆東)有內地孕婦因向本港入境處作虛假申述被判囚。入境處表示,35歲被告於去年6月以旅客身份入境,在辦理入境手續期間,向入境處職員聲稱當時沒有懷孕。被告其後於同年10月試圖再次入境,當時她已進入懷孕後期,入境處職員在訊問後拒絕被告入境,並即時將她遣返內地,同時展開跟進調查。至去年11月被告於內地產子,並於12月再試圖入境香港,結果因涉嫌於6月就其懷孕情況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當場被拘捕及落案起訴。被告昨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監6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強調,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5萬元及入獄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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