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再啟蒙三之三
香港基本法中的「權利法案」主要是第三章,此外,還有保障私有財產權的條文,見於第六和第一百零五條。例如第一百零五條中提到,政府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應受保障,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可扼要說明如下:
1.居留權:第二十四條對「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作出詳細定義,規定可導致獲得此身份的6種情況,享有此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第二十四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引起最多訴訟的香港基本法條文,並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其解釋權,詳情見於本章第七節。
2.平等權:第二十五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條對此作出規定,包括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搜查身體、酷刑等。
4.私隱權:香港基本法沒直接提及私隱權,但第二十九條禁止對居民住宅或其他房屋的任意或非法搜查或侵入,第三十條保護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5.公民權利和自由:在這方面受明文保障的有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及罷工的權利和自己(第二十七條);信仰的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公開傳教的自由、製印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第三十二條)。
6.政治權利: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7.與法律服務和司法有關的權利:第三十五條規定香港居民有獲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和獲得司法補救,並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第三章以外的第八十七條(屬「司法機關」一節)規定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8.出入境的自由:根據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和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禁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毋須特別批准。
9.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第三十七條。
10.選擇職業的自由:第三十三條。
11.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第三十四條。
12.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退休保障:第三十六條。
13.「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到保護:第四十條。下面第七節關於平等權的部分將論及涉及此條的一個重要案例。
1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第三章規定的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第四十一條)。香港居民包括上述的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第二十四條)。
15.第三十九條:在特別行政區成立核的司法實踐中,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成為了香港基本法關於人權保障的最關鍵性的條文。第三十九條包括兩款。第一款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第二款則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1991年,香港立法機關制定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其內容大部分照搬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本章第六節,我們將闡述此條例對香港法制的深遠影響,並把此條例的制定描述為一場「憲制革命」。簡單來說,在1991年以後,香港法院開始就本地立法是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人權標準(亦即《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的人權標準)行使違憲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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