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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新聞發布會現場提問。 新華社
香港文匯報訊 上海市政府聯合調查組昨日公布「12.31」外灘擁擠踩踏事件的調查報告,指出這是一宗公共安全責任事件,建議處分黃浦區11名黨政官員。人民網昨日刊文《五問外灘陳毅廣場擁擠踩踏事件聯合調查組:踩踏悲劇誰之過》,指更高級別領導不在問責名單上,質疑「問責是否到位?」
人民網提出五個疑問包括:事隔21天才公布調查結果並問責,是否太遲?問責以上海黃浦區領導為主,更高級別的領導沒有出現在問責名單上,問責是否到位?「12.31」外灘踩踏為何定性為「事件」而不是「事故」?對群眾自發聚集性活動而非政府組織的公眾活動,政府是否負有同樣的責任?踩踏事件後上海取消或暫停了部分人流密集的公共活動,是否有因噎廢食之嫌?
對於更高級別的官員沒有被問責,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劉平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3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劉平解釋說,依據這個法規,突發事件要處分的,就是「直接負責」的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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