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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 誠
特區政府公布的《行政長官普選辦法諮詢文件》,允許社會各界就提委會各界別分組的選民基礎是否作適當調整作進一步討論,但同時也指出,必須考慮有關的調整是否實際可行、是否有利於各界別分組選出真正代表該界別分組的人士等,並須尊重各界別分組的意願以及獲得足夠支持。
在政改諮詢過程中,圍繞選民基礎調整問題,香港社會有幾種不同意見。有的認為應將部分界別分組的「公司/團體票」轉為「董事/行政人員/屬會/個人票」;有的認為應將部分界別分組的選民擴大到全部從業人員;還有意見認為應完全廢除「公司/團體票」。那麼,這些意見是否實際可行、是否有利於選出真正代表該界別分組的人士並且獲得足夠支持呢?我們不妨簡單分析一下。
以「公司/團體票」改為「董事/理事票」為例,現實中,香港公司董事和社團理事的數量各不相同,如大多數證券公司的董事數量在3名左右,大多數銀行的董事數量在5至7名左右,而多數社團的理事數量往往有數十人甚至上百人。如果將「公司票」改為「董事票」、「團體票」改為「理事票」,是否一個公司/團體有多少董事/理事就享有多少票呢?還是規定每個公司/團體固定投多少票呢?另外,如果一個人同時兼任若干家公司的董事或若干個團體的理事,是否意味�虒茪H就可在選舉中擁有多個投票權呢?所有這些,又會不會造成新的不公平呢?
如果將部分界別分組的選民擴大到全部從業人員,又會出現什麼情況呢?現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38個界別分組中,教育界、法律界、會計界、醫學界、衛生服務界等專業界別是以個人票為基礎,其選民一般由具備認可資格的專業人士組成,選民人數較多;而工商、金融界以及漁農、勞工界等界別則主要採取以公司/團體票為主的間接選舉辦法,選民人數相對較少。是不是可以將這些界別分組的公司/團體票一律改為個人票呢?這種做法看似比較公平,但實際上未必能夠選出真正代表該界別分組的人士,也不符合設定有關界別分組的原意和目的。
提委會照搬現行選委會的規定組成
界別選舉制度體現的是界別的代表性和整體利益,以特定群體的經濟社會功能為基礎確立,而不是以選民個人及人數多少作為劃分的依據。有些界別從業人數很多,例如藍領工人、金融企業僱員等;有些從業人數很少,例如銀行家、律師等,他們對一個社會有效運作同等重要。評價界別選舉辦法是否合理的標準是看所產生的代表能否代表該界別利益或提供該界別專業服務,而不是看選民基礎的大小。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要服務於提名委員會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要求,確保各界別分組產生的代表能夠充分代表有關方面的利益。要達到這一目的,就不能採用整齊劃一的選民基礎。例如,法律、會計界等以專業資質為准入標準,而工業、商業、保險等界別的從業人員既有老闆,也有僱員,如果所有從業人員都可以投票,由於僱員人數肯定遠遠多於僱主,選舉產生的就不可能是工商業、保險界的代表,而是員工代表。這也就失去了界別選舉的意義,也難以得到業界的認同和接納。
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已經明確,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其本意是將現行的選舉委員會直接轉變為行政長官普選時的提名委員會。「8.31決定」對本地立法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提委會照搬現行選委會的規定組成,選民基礎不作調整,最符合「8.31決定」的邏輯思維和立法精神。事實上,現行選舉委員會各界別分組是根據基本法均衡參與的原則確定的,已經運作多年,相對穩定。若貿然改變,只會徒增社會爭議,短時間內根本難以達成共識。因此,還是不變為好。非法「佔中」已經浪費了社會兩個多月的寶貴時光,讓我們還是回到理性的現實世界中來吧。大家理性溝通,務實討論,減少分歧,凝聚共識,才是順利實現普選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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