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租金管制在本港不是甚麼新鮮事,在過去的數十年時間中,相關措施亦曾實施。
舊租客肯租保長住
資料顯示,本港曾於1973年起實施租金管制,規定私樓業主的加租幅度,兩年加租不可多於市值九成,或加租幅度不應超過30%。此外,只要租客在續約時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必須同意續租等。直至1998年,房屋局認為租金管制對舊樓業主不公,並長期扭曲市場,立法會通過動議廢除租金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