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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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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政府不可配合何俊仁「公投」鬧劇


卓 偉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提出辭職引發全港「變相公投」,現在看來民主黨在少壯派全力「催票」之下,很大機會通過有關決議。何俊仁日前更揚言會在立法會就政改方案投票當日,發表辭職「宣言」並投下否決票云云。何俊仁決定於政改表決日辭職,目的是要趕在11月區議會選舉前進行「公投」,意圖為民主黨選情造勢,並且將政治議題帶入區議會選舉,令區選變得政治化,有利反對派的選舉工程。

何俊仁要選哪日辭職是他個人的事,但他以為可以決定哪日補選,卻只是他的一廂情願。現時法例並沒有明確指出在立法會議員辭職後要在多長時間內安排補選,只是規定議員辭職後六個月內不能再參與補選。《立法會條例》第十四條,只規定任何議員可隨時藉向立法會秘書給予書面辭職通知而辭去議員席位;第三十六條亦只規定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在立法會秘書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時安排舉行補選。

2010年公民黨、社民連「五區公投」的經驗,他們的辭職在1月29日正式生效,政府於5月16日安排補選,前後3個半月便完成,但有關做法並非慣例,也不是法例規定。決定補選日還是要考慮不同因素:

一、當年辭職的是五名地區直選的立法會議員,而何俊仁辭去的卻是「超級區議會」議席,兩者本質上有極大不同,在具體安排上也不無爭議之處,需要較長的時間處理。

二、特區政府在11月就要舉行區議會選舉,其間有大量安排工作需要處理,並不適宜在之前就舉辦一場全港性補選,以免耗用大量資源之餘,也避免出現「選舉接選舉」的情況,兩者舉行之間應有一定的合理區隔。

三、「辭職公投」在社會上有極大爭議,將來政府要在立法會爭取補選撥款,幾可肯定會遭到議員和民意的大力反對,能否成功撥款也說不定,更不可能知道何時完成撥款程序。可以斷定的是,有關程序可能要花費大量時間,怎可能幾個月就完成?

因此,何俊仁打算趕及在區議會選舉前進行補選,在操作上就面對大量的問題。而且,這次辭職不是正常的辭職,是一場別有用心的政治操作,特區政府不應為他人作嫁衣裳,為何俊仁及反對派的政治騷提供方便,不如乾脆將補選延至區議會選舉之後,不是更好嗎?對付反對派的胡攪蠻纏,不斷鑽法律空子的行動,政府不能每次都任由他們予取予攜,稱心如意,更不應配合何俊仁「辭職公投」鬧劇,將補選延後既符合政府的工作需要,也可打斷反對派的政治攻勢,在戰略上以守為攻,遏抑一下反對派氣焰,不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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