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5年前的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全國人大會議通過並由國家主席簽署頒布。
香港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香港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確保國家對香港「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政策得以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均以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香港基本法從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祖國開始正式實施,成為香港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法律依據,成為香港繼續繁榮的法律保障。
值此香港基本法頒布25周年之際,為加強香港市民特別是青少年對香港基本法的了解和理解,本報今天起開設「基本法知識答問」專欄,每周一、三、五在本報《政情與評論》版連載。敬希垂注。
問:香港是否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答: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除了防務、外交及其他根據基本法規定由中央負責管理的事務外,授權港人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行政、立法、司法等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自治範圍內本身的事務,除基本法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外,無須請示中央人民政府。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亦無須向中央人民政府上繳稅款。
(基本法序言、第二、十二至十七、十九、二十二、一百零六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基本法網站 整理:鄭伊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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