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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示威請願促徹查反對派議員收受黑金,破壞法治。
根據法例規定,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督委員會的職責之一,是考慮及調查與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及申報有關的投訴。在調查期間,可引用特權法傳召有關人等作證。委員會一旦認為被投訴的議員違反了《議事規則》的相關條文,委員會可根據《議事規則》第八十五條,就處分該議員向立法會大會作出建議,包括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加以處分。
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負責研究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的編制、備存、取覽等各項安排;考慮及調查與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及申報有關的投訴,或與議員申請發還工作開支或申請預支營運資金的行為有關的投訴;考慮關乎議員以其議員身份所作行為的操守標準事宜,並就該等事宜提供意見及發出指引等。
根據法例,委員會在接獲議員或市民書面且具名的投訴後,秘書須請主席決定委員會應否召開會議考慮該投訴。主席倘決定召開會議考慮投訴,委員會會討論是否予以調查。在作出調查決定後,委員會可舉行一次或以上會議以調查投訴。
委會可運用特權法調查投訴
在調查投訴期間,委員會可邀請被投訴的議員以書面提交資料及/或出席委員會作出解釋及提交資料;邀請投訴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書面提交資料及/出席委員會的會議提交資料,及從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來源,收集或安排收集有關投訴的資料。
委員會可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第三八二章)第九(一)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傳票命令任何人到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其所管有作證或出示其所管有控制的任何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
委員會可安排應傳到其席前的任何人士在宣誓後接受訊問,以及要求該人在宣誓後核實該人較早前或在任何先前的會議上提供的任何資料及陳述。委員會調查被投訴的議員須為閉門會議,除非被投訴的議員或應邀遵照命令出席相關會議的任何人士要求會議公開舉行,並獲委員會接納。
罰則輕重取決是否蓄意違規
委員會完成調查投訴後,須按照《議事規則》 第七十三(1)(e)條向立法會提交就該投訴的報告。若委員會認為被投訴的議員違反了《議事規則》相關條文,可根據《議事規則》第八十五條,就處分該議員作出建議。委員會在考慮是否建議作出處分或何種處分時,可考慮各項因素,包括有否證據顯示被投訴的議員違反《議事規則》相關條文:是蓄意的作為;與該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角色有利益衝突。
根據《議事規則》第八十五條,任何議員如不遵從議事規則第八十三條(個人利益的登記)、第八十三A條(個人金錢利益的披露)、第八十三AA條(申請發還工作開支或申請預支營運資金)或第八十四(1)或(1A)條(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表決或退席),可由立法會藉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加以處分。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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