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連嘉妮)對於區議會議員的利益申報制度,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書面回覆,指有關制度包括個人利益申報以及會議中的申報,而這個兩層制度是按廉政公署的指引所訂立,行之有效,目前沒有修改需要。
參照廉署指引訂立 行之有效
曾德成昨日在立法會大會上書面回覆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質詢時表示,民政事務總署已參照廉政公署發出的兩層申報利益制度指引,就區議會運作制定相關條文,而兩層申報包括「成員個人利益登記冊」及「在會議上申報利益」。
「成員個人利益登記冊」方面,區議員必須向區議會秘書提供個人利益詳情,包括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東主、合夥人或董事職位;受薪的工作、職位、行業或專業;收受的財政贊助;擁有的土地或物業和其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持有股份等。
同時,「在會議上申報利益」要求區議員在處理區會中的投票、報價或撥款時如涉及利益,該議員察覺後必須在討論該事項前盡快向區議會申報,而區議會主席會決定該區議員可否就有關事項發言、參與表決,或應否暫時避席。
民政事務局指出,本屆區議會截至2月,並沒有區會主席要求區議員因利益問題而避席或被禁止表決,又指十八區區議會均已把有關利益申報條文納入《區議會常規》,所有區議員均須遵守;而《區議會常規範本》利益申報制度行之有效,也廣為所有區議會接納及熟悉,目前沒有需要檢討有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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