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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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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捐款門」調查報告不問責不處分 放生戴耀廷陳文敏是何道理?


黎子珍

港大校務委員會昨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調查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收取捐款風波的報告。令人失望的是,整份報告並無指明戴耀廷和陳文敏要為事件負責或接受處分,只是圍繞所謂規程問題打轉,對於「捐款門」的核心,包括戴耀廷違規轉交匿名捐款;陳文敏身為法律學院院長知法犯法收取來歷不明捐款;戴耀廷以捐款聘請政黨中人負責「佔中民調」,違反港大聘用守則;以及鍾庭耀涉嫌收錢做民調等,報告一律不聞不問,不問責不處分,戴耀廷和陳文敏不必承擔任何責任。與其說這是調查報告,不如說是卸責報告、愚弄市民報告,如何令人信服?如何令人相信港大有革故鼎新的決心?港大由公帑營運,不是某些人的「獨立王國」,既然有人要包庇護短,甚至讓違規教職員坐上副校長寶座,當局以及立法會就應主動介入調查,不能讓「捐款門」事件不了了之。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被傳媒揭發去年上半年向香港大學提供145萬港元的指定用途「匿名」捐款,其中80萬元捐給鍾庭耀的港大民意研究計劃,作為「佔中公投」經費;35萬元捐給人文學院,用作聘請公民黨憲制及管治支部執委向梓騫協助「佔中公投」;30萬元捐給法律學院,用作政改的研討會費用,而時任法律學院院長的陳文敏正是收款人。當時引起輿論嘩然,原因是廉署規定大學捐款不能「匿名」,戴耀廷和陳文敏的行為涉嫌違反廉署反貪規定。面對社會輿論壓力,港大校務委員會隨即就「捐款門」事件進行調查。

對「捐款門」三大疑問不聞不問

然而,花了這麼多時間調查,最終卻只是在已知的事實上兜圈,只是調查戴耀廷使用捐款的程序是否符合港大規程。但事實已經很清楚,戴耀廷、陳文敏當然是違反了規程,因為按照規定,大學不能接受匿名捐款,但他們卻以「層層漂白」的方式轉移這筆「佔中」捐款,自然是違規。調查報告的重點應是進一步追查「捐款門」內情,追究及處分涉案者,才是調查的真正目的,但整份報告卻故意避重就輕,對多個重要問題不聞不問,當中包括:

一、廉署反貪指引列明大學不能接受匿名捐款,任何捐款來歷都必須清楚,捐款人要信譽良好。當中有防止收受賄賂的理念,所以大學收受捐款時必須有真實捐款者姓名。但戴耀廷向港大「發展及校友事務部」轉交捐款時,卻一直拒絕透露捐款人姓名,而陳文敏身為法律學院院長,明知捐款有問題,卻沒有按規定查證「捐款者」誰屬,仍然照收不誤,沒有追問,心領神會,當中是否存在「串謀」處理違規捐款問題?

二、戴耀廷動用15萬元捐款聘請港大文學院研究助理兼公民黨成員向梓騫,並派其到港大民意研究計劃協助進行所謂「佔中民調」,職位為「榮譽項目主任」。根據密件顯示,港大人文學院院長蔡寬量與戴耀廷的電郵往來中,已承認向梓騫是聘請專職從事「佔中民調」。港大聘用程序有嚴格規定,如果港大民研有資源為項目增聘人手,應按既定程序公開招聘,而不能「借調」文學院人手,再以捐款形式支薪。戴耀廷將港大當作「私人俱樂部」,任意委派其他人從事「佔中」行動,破壞了港大的聘用守則,調查,報告竟然不查,是何道理?

三、戴耀廷向港大民意研究計劃提供巨額捐款,最終卻出現了「佔中公投」嚴重報大數的情況。文匯報日前更揭發戴耀廷早於2012年,已涉嫌透過自設的「全民投票捐款活動」掩人耳目,向鍾庭耀秘密捐款50萬元,支援當年的所謂「3·23民間全民投票計劃」,說明兩人「勾結」早有前科,令人懷疑「佔中公投」中是否存在「黑金」操縱學術造假行為。這樣就涉及到「黑金」操縱學術造假的問題,攸關民調以至大學聲譽,港大的調查只查規程,不查更重要的學術造假問題,這是甚麼道理?

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追查事件

「捐款門」暴露了港大種種管理亂象,有人不務正業,一門心思放在搞「佔中」上,更不惜將來歷不明的捐款引入校園;有人知法犯法,明知捐款有問題,明知下屬搞「佔中」荒廢教學,依然聽之任之,並且大力「鼓勵」包庇,最終爆發了持續79天的騷亂;有人自稱「民調專家」卻其身不正,多次涉嫌收錢搞民調,連帶港大聲譽也受到拖累。這些「捐款門」事件暴露的亂象,這些違規失職的教職員,為甚麼調查委員會不去徹查,不去追究?反而在路人皆知的規程問題上打轉,放生罪魁禍首,這樣的調查報告不做也罷。說穿了,不過是有人利用所謂調查,意圖四O撥千斤,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為戴耀廷保駕護航,為陳文敏在失職違規之下,仍然能夠升任港大副校長搖旗吶喊,試問如何令人信服?如何令人相信港大有革故鼎新的決心?

港大校務委員會主席梁智鴻曾表示,倘有教職員違規,就要受到適當處分。但事實卻剛剛相反,戴耀廷違規轉交匿名捐款、違規請人、在校園內策動非法「佔中」,至今教席仍然穩如泰山,更可休假避風頭。陳文敏身為法律學院院長,管理烏煙瘴氣,縱容下屬搞「佔中」,違規接受匿名捐款,竟然還有望坐上副校長寶座。顛倒正義,莫此為甚!港大是香港人的港大,不是某些人的「獨立王國」。既然有人要包庇護短,罔顧港大百年聲譽進一步受損,當局以及立法會就應主動介入調查,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追查事件,明確涉案者責任;立法會也可引用特權法傳召有關人等作證,不能讓「捐款門」事件不了了之,必須還社會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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