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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強(右)在香港與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張志勇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新聞處
香港文匯報訊 港府昨與國家稅務總局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闡明投資基金取得香港居民資格的條件,對投資基金應用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給予明確性,有助推動本港資產管理業務。
財庫局局長陳家強與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張志勇昨在港簽訂該議定書。
適用股票收益及投資基金
政府聲明稱,關於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雙方同意加入新條款,清楚闡明兩地居民在另一方的稅負。根據《第四議定書》的條文,香港居民就買賣內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應僅在香港一方徵稅,這亦適用於香港居民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益。同時,該條文訂明這方面徵稅權的安排適用於符合有關條文訂明條件的投資基金。
飛機船舶租賃業務亦受惠
此外《第四議定書》亦修訂了有關飛機和船舶租賃業務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稅負。內地向香港居民就收取飛機和船舶租賃業務特許權使用費徵收的預扣稅稅率,會由現時的7%降低至5%。
陳家強表示,這有助本港推動航空融資業務,政府亦會繼續研究其他措施。
《第四議定書》亦擴闊有關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的資料交換安排下所涵蓋的稅項種類範圍,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符合提升稅務透明度的國際標準。《第四議定書》簽訂後會待雙方完成有關立法程序及經通知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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