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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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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靚一世」職員案底「留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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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囚3個月另一人社服令 官批嚇客卑劣不姑息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靚一世」美容集團3名女職員,被控於前年11月以威嚇方式游說女顧客指其乳房有硬塊,令其購買價值14萬元的「通淋巴」療程。3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對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成。裁判官指案情嚴重,3人一唱一和作案,法庭不會姑息如此卑劣的營業行為,判兩名於案中作領導的被告監禁3個月,另一被告則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是本港首宗因威嚇銷售被定罪及判監的案件。海關及消委會均歡迎法庭的裁決,認為判處即時監禁具阻嚇作用(見另稿)。

3名被告分別為美容師鄭慧蓉(25歲)、美容顧問王珍珍(34歲)及營業經理鄭麗賢(43歲)。案發2013年11月20日,擁有碩士學歷的47歲女事主,抵達尖沙咀「靚一世」分店做面部護理,3名被告向女事主作出具威嚇性營業行為,指她乳房有硬塊,要通淋巴,游說她購買價值14萬元的養生療程,事主最後繳付7萬元訂金。

代表首被告的律師求情時,指其感化報告正面,望法官可輕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代表次被告的律師雷德成求情時稱,王有悔意,案件令她前途盡毀,無法再於美容界立足,又願意賠償佣金3萬元予事主。雷律師續稱,今次案件為首宗美容院因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而入罪的案件,被傳媒鋪天蓋地報道,已收阻嚇之效。

為第三被告求情的律師則指,鄭麗賢因胞姊及家姑同患乳癌,對事主的淋巴腺腫脹特別敏感。 裁判官聞言反問律師:「唔係應該叫佢(事主)睇醫生咩?」律師即改口指鄭只是勸事主及早面對,並建議接受療程,指鄭對事主有歉意,願意賠償事主4萬元,並呈上多封求情信。

官:監禁合適 提醒勿違例

裁判官在聽取求情後表示,法庭認為監禁是合適的刑罰,交易本涉及14萬元,惟事主的信用卡限額不足,才會損失7萬元,又表示3人一同犯案,互相配合,考慮首被告鄭慧蓉初犯,案中角色輕微,判其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另外兩被告即日賠償事主所有損失,故由4個月刑期改為監禁3個月。

海關消費者保障科(三)首席貿易管制主任林寶全於庭外表示,法庭判處監禁是合適的做法,尤對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商戶有阻嚇作用,提醒商戶不要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中的公平營商條文,並寄語消費者在交易前,要清晰了解交易細節,若不想進行交易,要果斷拒絕並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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