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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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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橫琴聘11名港籍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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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新區國際仲裁院於去年8月7日揭牌。本報珠海傳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芳、帥誠 珠海報道)廣東珠海橫琴新區管委會和珠海仲裁委會日前在橫琴新區規劃展廳發佈了珠海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仲裁員名冊》公佈的70名仲裁員中,有香港籍仲裁員11人。

此次珠海國際仲裁院發佈實施的《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是珠海仲裁委員會於2014年初開始推進,歷時近一年完成。該規則的制定,使得現行法律框架下與國際主流仲裁規則全面接軌,同時注重了與港澳及國際仲裁機制的對接,吸納國際商事仲裁的先進制度。

涉外仲裁員比例最高

據了解,與規則同時發佈的《仲裁員名冊》中,已列入名冊的仲裁員有70名,包括11名港籍仲裁員在內的港澳台及外國籍仲裁員佔人員總數的44%,是內地仲裁機構中涉外人士比例最高的仲裁員名冊。多數仲裁員具有豐富的國際仲裁經驗,由境內外實業界、教學科研機構、法律服務組織、行政機構、商會、行業協會等德才兼備的精英人士組成,能滿足多語種、跨專業辦案需求。

《仲裁規則》明確當事人可以對仲裁適用的實體法律進行選擇,增加「仲裁地條款」,結合涉外仲裁的實際需求設立「其他臨時措施」和「緊急仲裁員」條款,採用國際通行的友好仲裁制度。此外,還明確規定「珠海仲裁委員會在珠海橫琴新區設立珠海國際仲裁院,提供諮詢、立案、開庭、審理、裁決等仲裁服務以及調解服務」,國際仲裁院受理範圍包括國際的或涉外的仲裁案件、涉及港澳台地區及內地的仲裁案件,確保國際仲裁院在受理國際或涉外案件的同時,又能受理國內案件,從而能更好地服務橫琴自貿區建設。

「名單法」解決兩地房屋買賣糾紛

《仲裁規則》在仲裁員選聘方面,賦予了當事人挑選仲裁員的更大自主權,「當事人可以從珠海國際仲裁院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也可以從珠海仲裁委員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甚至還可以從名冊外選定仲裁員。另外,新增加的當事人共同選定獨任或首席仲裁員的「名單法」,最大限度地找出雙方意願的交叉點,實現當事人意思自治。

香港居民王某與內地居民黃某因房屋買賣發生爭議,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仲裁機構為珠海的國際仲裁機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該仲裁協議合法有效。案件受理後,雙方當事人各自挑選了一名仲裁員,但無法就首席仲裁員的挑選達成一致,且香港一方對國際仲裁院院長指定首席仲裁員也心存疑慮。為確保仲裁庭的組成能最大限度地體現當事人的意願,國際仲裁院採用了新規則中的「名單法」,即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提出5人仲裁員名單,最終在雙方當事人的名單中出現了一名仲裁員的交叉,這名仲裁員遂成為首席仲裁員。隨後,仲裁庭對爭議作出裁決,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裁決得到自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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