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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圖為香港立法會。 資料圖片
問:香港特區的法律由誰制定?
答: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具體法律由香港特區立法機關-立法會制定。 (基本法第十七條)
問:香港特區制定的法律要經過中央批准才能生效嗎?
答:在基本法規定中,有一個香港法律的備案和發回失效機制。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並不影響這個法律的生效。但這只是一般情況。
特殊情況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所屬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後,如果認為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的條款,可以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
任何一條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如果被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就立即失效。但這條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並沒有溯及力。 (基本法第十七條)
問:在香港特區實施的法律,只有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嗎?
答:不是。在香港特區實施的法律由四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憲制性法律--香港基本法;第二部分是基本法第八條規定的回歸後繼續適用的、或按基本法規定經特區立法機關修改的香港原有法律;第三部分才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第四部分則是基本法規定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第八條、第十八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基本法網站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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