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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戈平。黃偉邦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反對派動輒就聲言香港普選須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等所謂「國際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昨日指出,香港的民主發展、選舉權利,不是英國給的,不是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給的,也不是反對派給的,而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他重申,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作出的相關決定,是香港實現普選的唯一法律保障和依據。
今年是香港基本法頒布25周年,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昨日起聯合舉辦一連兩日的基本法25周年法律研討會, 主題為「香港基本法的產生、實施與未來」,邀得多位權威人士出席演講。
出席昨日研討會的演講嘉賓包括饒戈平,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范徐麗泰,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法律顧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廉希聖,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前系主任鄭赤琰,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陳氏基金會憲法講座教授陳弘毅,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會長、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及立法會議員湯家驊等。
人權公約無適用法律效力
饒戈平在演講時表示,香港的民主發展、選舉權利,不是英國給的,不是國際人權公約給的。他指出,國際人權公約第25條B款規定,締約國公民享有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政治權利。但英國政府1976年遞交人權公約批准書時,對於人權公約在香港適用作出了保留:「聯合王國政府就第25條B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設立經選舉產生的行政局或立法局,保留不實施該條文的權利。」因為如此,國際人權公約的普選條款在香港從來不具有適用的法律效力。
饒戈平續說,自回歸那一天起,香港就脫離了對英國的條約依附關係。英國失去了就人權公約如何在香港適用採取法律行動的資格,但由於中國的默許,故有關保留實際上仍然維持效力。因中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正式加入人權公約,不是公約當事國,故中國仍既無權宣布撤銷英國的保留,也無權宣布維持英國的保留。
饒戈平指,中央政府當初為了維護香港的穩定,尊重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回歸前的適用狀況,故既不增加、也不減少在香港產生實際效力的公約條款。對於有人指香港普選要堅持所謂的「國際標準」,他清楚表明,這是建立在假設的法律基礎之上,即人權公約普選條款在香港適用,但回歸後人權公約繼續「有效」的條款,只嚴格限於回歸前在香港適用的條款,而人權公約普選條款在香港回歸後是不具約束力,不構成香港普選的法律基礎。
人權委員會無權說三道四
另外,反對派經常提及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結論等問題,饒戈平表示,人權事務委員會並不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而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旨在監督公約執行情況的一個條約機構。
饒戈平強調,人權事務委員會不是司法機構,中國不是人權公約締約國,無權對中國說三道四,它的決定不是「判決」,只具有建議性質,審議意見亦對中國或香港均沒有法律效力,也不足以改變人權公約第25條B款不適用於香港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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