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香港老牌「蓮香樓」與廣州蓮香樓同出一源,於上世紀50年代分家後,廣州店於1996年將「蓮香」商標在港註冊,香港店於10年後欲註冊時才發現被搶先一步,遂於2008年興訟。高等法院原訟庭前年裁定香港蓮香勝訴,宣布廣州蓮香在港註冊的商標無效。廣州蓮香之後提出上訴,昨日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及須支付訟費。
法官昨日指,兩店自1957年分家,香港店在本地市場建立商譽,若廣州店真的使用「蓮香」商標,就有可能出現混淆,並建議對方可註冊「廣州蓮香」或「廣州蓮香樓」作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