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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表示,領導過問案件若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沖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公佈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從六個方面對領導干預過問案件作出詳細部署。該辦法提出,對違反規定過問人的責任追究,情節較輕的,給予提醒或誡勉談話;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保公正行使檢察權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昨日消息,《實施辦法》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做好干預、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記錄;要及時對干預、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線索進行處置;要嚴格規範干預、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的通報;要嚴肅追究干預、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相關人員責任。
《實施辦法》提出,對違反規定過問人的責任追究,情節較輕的,給予提醒或誡勉談話;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如實記錄人的責任追究,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對打擊報復人的責任追究,依據黨紀和檢察紀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辦法》還要求,對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節嚴重的,既追究過問人的責任,還要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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