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5年6月1日 星期一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要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最高檢:領導干預案件或追刑責


放大圖片

■最高檢表示,領導過問案件若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沖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公佈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從六個方面對領導干預過問案件作出詳細部署。該辦法提出,對違反規定過問人的責任追究,情節較輕的,給予提醒或誡勉談話;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保公正行使檢察權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昨日消息,《實施辦法》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做好干預、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記錄;要及時對干預、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線索進行處置;要嚴格規範干預、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的通報;要嚴肅追究干預、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相關人員責任。

《實施辦法》提出,對違反規定過問人的責任追究,情節較輕的,給予提醒或誡勉談話;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如實記錄人的責任追究,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對打擊報復人的責任追究,依據黨紀和檢察紀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辦法》還要求,對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節嚴重的,既追究過問人的責任,還要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監督責任。

相關新聞
哪怕有一分希望 中央盡百分努力 (圖)
李飛:投票取向是試金石
張曉明語「泛民」:合作與對抗 聽言更觀行
王光亞:「泛民」分兩類 冀溫和派「擁普」 (圖)
李飛:「8•31」長期有效 必須貫徹 (圖)
曉明五點考慮 點醒「兩難」議員 (圖)
梁振英:方案交立會不會延期 (圖)
各界促反對派勿抱無謂幻想 (圖)
上市搵快錢 港股變提款機
中一生隔離 培僑大消毒 (圖)
韓籍患者惡化 粵加強管控
劍橋「虐」老院關簬妗﹛u趕客」 (圖)
圍小學嚇喊細路女 激青惡行人人鬧 (圖)
中國軍方談南海:服理不服霸 (圖)
最高檢:領導干預案件或追刑責 (圖)
「愛國」變「自由」 烏鴉一樣黑 (圖)
美警首5個月槍殺385人 接近以往全年總和
南非「買票」 FIFA找數 (圖)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要聞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