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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業向市民派發「公提」的旗幟。 資料圖片
2013年,特區政府尚未啟動是次政改,反對派已提出諸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提名方式;2015年,面對2017年特首普選法案將要表決,反對派立法會議員至今仍聲言要否決法案,更以「袋住先等於袋一世」的言論試圖誤導港人。在這3年間,反對派不斷提出違反憲制基礎甚至基本常識的謬論,被中央官員、法律學者及香港政界人士逐點駁斥,並強調香港政制發展的依據,始終是香港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
拋出「公提」「黨提」 自創「出閘」標準
2013年初,反對派突提出「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主張,宣稱有意參加特首普選的人,只要取得相當數量的選民或於直選中取得相當票數的立法會黨派提名,就可「出閘」成為候選人。不過,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特首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曾明確指出,「公民提名」和香港基本法離得遠,香港基本法講得很清楚:特首候選人須經過提委會提名。
反對派又經常引用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作為他們的「國際標準」,並稱該條款提到的「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是包括提名權。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當時指出,英國政府當年對該條款在香港適用提出保留,而有關保留仍維持效力,該條款在香港不適用。即使根據該條款,該條款也沒有規定統一的、固定的普選模式或標準,而「國際標準」一詞也不是規範的法律用語。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曾說,該條款的「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部分,並不包括提名權,選舉權與提名權是兩件事。
去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8.31」決定後,反對派隨即群起攻擊,更質疑「8.31」決定的法律效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曾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除了具有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權之外,還具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雖然「8.31」決定不是解釋,但蘊含茈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權威理解,具有不容挑戰的法律效力。
梁麗幗提覆核遭高院撤銷申請
學聯前常委梁麗幗早前提出司法覆核,稱「8.31」決定在香港沒有法律約束力,要求推翻特區政府第二輪政改諮詢。高等法院最後撤銷其申請,判詞強調香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挑戰「8.31」決定,法院更不應在普選方案未通過前「踩過界」,以司法權干預立法權。
普選法案即將要表決,反對派議員聲言「袋住先等於袋一世」,堅持否決法案。李飛早前與香港大律師公會訪京團會面,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引述李飛指,「8.31」決定有法律效力,而任何的法律都可以改變,但任何改變必須嚴格依照香港基本法及法律程序。而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列明,2007年以後各任特首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特首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即「政改五步曲」往後可重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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