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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近日召開雙周會,圍繞「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和相關法律問題與對策」協商議政。 新華社
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內地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核心,但由於各地農村在土地規模和稟賦方面差別較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認定成為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的基礎性問題。全國政協近日在京召開雙周協商座談會,圍繞「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和相關法律問題與對策」建言獻策,委員們建議適時啟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起草工作,確保農村確權登記順利進行。■香港文匯報•人民政協專刊 記者 馬曉芳 綜合報道
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主持會議並講話,全國政協委員傅克誠、何丕潔、陳錫文、陳章良等在會上發言。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國家林業局等相關負責人出席會議,並就委員們提出問題作出回應。
委員們認為,農村土地確權登記是落實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的重要基礎,建議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認為做好這項工作有利於保護農民權益,有利於土地流轉和農村穩定,是實現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需要,也是深化農村改革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建議加強農村確權監管
委員們指出,要按照法律法規,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基礎上有序推進確權登記工作,同時加快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相關法律的立法步伐,完善有關法律法規配套體系,使該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全國政協常委、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陳錫文指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是實施物權法的需要,也是適應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需要。「我國自物權法頒布實行開始,才明確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而開展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重大意義,在於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財產權。」
他強調,政府在確權登記中主要作用是政策引導和監督管理,應監督第二輪承包是否公平和符合政策、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範圍,防止少數人藉機以權、以勢謀私。「物權法明確了農民作為集體組織成員對集體土地享有成員權的問題,但由於尚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成員應當是人還是戶,如何取得成員權以及能不能退出等問題都缺乏法律依據,應適時啟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起草工作。」
兩基本概念亟待法律認定
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回應委員:討論農村承包土地權益,有兩個基本概念需要說明,一是農村土地是誰的?二是土地承包給了誰?
他表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集體」分為村和村民小組,其中60%是村民小組所有,承包經營權是把土地承包給農戶,以戶為單位承包的,而不是分包給家庭成員個人。
目前,內地法律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概念以及其資格的認定給出具體解釋,造成相關法規條文不具體和不可執行。
全國政協非常關注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和相關法律問題,並將其列入了今年重點協商議題。
民革中央、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還就此開展專題調研,多名全國政協委員通過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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