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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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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山東出台新規 叫停歧視律師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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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發佈會的山東省司法廳副廳長馮軍。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于永傑 山東報道)山東省司法廳聯合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等13部門日前制定印發了《關於進一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在9日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山東省司法廳副廳長馮軍等介紹,按照這一規定,山東將叫停歧視律師現象,律師持出庭通知書、律師執業證書參加庭審的,人民法院只進行證件查驗、登記,除特殊情況外,不對律師進行安全檢查。

閱卷無次數限制

按照此次出台的《規定》,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會見其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附加其他條件。對於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案件,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規定》明確,受委託的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或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持有效證件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案卷正卷。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安排閱卷,並保障律師有充足的閱卷時間。並且辦案機關不應限制律師閱卷次數和時間。

《規定》提出,受委託的律師為辦理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訴訟或非訴訟業務,可以向工商、公安、國土、建設、海關、等單位調查與所承辦業務有關的情況,查閱、摘抄、複製與所承辦業務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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