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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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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案上訴:高院指原審「完全犯錯」 張震遠改判社服令


今年4月已被頒令破產的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在擔任商交所主席期間拖欠一名員工薪金約34萬元。他早前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傳票罪被判監6周,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昨高院女法官張慧玲批評原審裁判官認為張「沒有真誠悔意」是錯誤的裁斷,乃判張震遠上訴得直,改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現年57歲的張震遠聞悉改判社會服務令後,在犯人欄內即時鬆一口氣,對記者的一切提問都沒有回應,不過被問及有否通知太太有關判決時,張則說「未有機會」。

主審高院法官張慧玲昨在控辯雙方陳詞時連番作出提問,甚至以「殺雞保蛋」作比喻,反問控方若不拯救公司又如何令員工「保飯碗」。尤其根據法例張震遠本身沒有觸犯罪行,他亦非僱主,商交所才是僱主身份,張因身為商交所主席兼董事,授權簽署公司銀行戶口而惹官非。在此情況下,張震遠有否優先處理員工的欠薪,根本對案件並不重要,原審法官不應將此作為判刑考慮的因素。

張官更質詢控方是否有證據證明張震遠的求情內容全屬虛假,若非有證據支持屬假,為何要質疑張震遠在商交所欠薪時,由妻子支付月租13萬元的淺水灣豪宅,以及多次更換律師和大狀費用之說是不可信。

官:妻租豪宅不代表張無悔意

張官續假設說:「作為人妻有機會不想因丈夫沒能力支付薪金,就輕易搬家,可能是張妻堅持繼續租住淺水灣單位,既然妻子財政上有能力,又或者張的家人及親友為其籌措律師費。」這一切的求情內容均沒有遭控方舉證駁斥,為何原審裁判官卻以此裁定張震遠沒有真誠悔意。

張官稱根據辯方向原審法庭呈上的大批求情信件,大部分來自前員工,他們都一致讚揚張是關心員工及一直努力挽救公司的好上司,原審法官拒絕接納張的求情,並堅決斷定張沒有真誠悔意,完全犯錯。張官指雖然感化官報告多數以遺憾(regret)來形容張對事件的態度,而非用後悔(remorse),故質疑張的真誠悔意,但代表張的資深大律師鄧學勤即回應指報告內有用上remorse一詞,且感化官都感受張的態度是有悔意的。

張官指張震遠擔任商交所主席期間籌得的錢,是指定用作支付辦公室租金,不可隨意改作其他用途,所以指他未有優先支付員工薪酬並不成立。

資深大律師鄧學勤昨陳詞強調社會服務令等同監禁刑罰,原審裁判官不應完全不考慮社會服務令,且張根本沒有重犯機會,他因為公司作擔保而欠巨債,於今年4月中已被高院頒令破產。鄧指張面對的傳票控罪絕非涉及破壞誠信,或涉及欺詐行騙,認為無必要判他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罰。鄧又指本案絕非蓄意罔顧員工利益,相反張一直積極挽救公司,希望員工可以有工做。

張震遠於今年4月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於去年3月1日,未有支付商交所前高級企業傳訊經理馬兆龍在2013年5月初至8月底的欠薪,以及未有依從勞資審裁處在2013年11月的頒令,向馬支付33.9萬餘元欠薪。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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