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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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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打破「獨立政治實體」的政治迷思


明 理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在基本法研討會上,發表《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的致辭,以基本法的立法指導思想、立法原意和相關法律條文,對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核心特點進行了正確的解讀。這一解讀,從根本上打破將香港當成「獨立政治實體」的政治迷思,釐清了對基本法規定的香港政治體制的種種不解、誤解和曲解,對香港如何嚴格按照基本法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具有深遠的政治法律意義;對香港如何在基本法框架內真正減少分歧、求同存異、凝聚共識,具有現實的政治法律意義。少數激進反對派和激進勢力,以「僭建論」、「凌駕三權論」、「封建皇帝論」等攻擊張曉明的解讀,不過是一貫的「先歪曲妖魔,再口誅筆伐」伎倆,為將香港帶向「獨立政治實體」的政治目標服務,結果只會在與中央對抗、於香港為禍的路上越行越遠。

張曉明在致辭中對香港政治體制的完整表述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也可以簡明扼要地概括為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對香港政治體制特點的這一完整表述,清晰概括了香港政治體制的基本屬性和定位,政權體制的權力來源,管治權力的分佈和相互關係,管治和運行模式的核心特徵。如果能夠認認真真讀完整個表述,是無論如何也得不出「僭建」、「凌駕」、「皇帝」等等結論的。問題出在哪兒?出在有人將「資本主義制度特徵」、「普通法制度特徵」甚至「民主法治社會」等等,扭曲成空洞的政治觀念,幻化成根本不存在的「普世標準」,然後與通過法律制度化的政治體制混為一談。誠然,香港實行與內地不同的資本主義制度,香港適用普通法,香港是法治社會,但這些制度概念,與通過基本法規定的香港政治體制的設計,是無法簡單地劃等號的。香港回歸多年來,香港管治成效不彰,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很多人、包括部分管治者,對香港政治體制的理解存有誤區。

非主權國家 不能實行「三權分立」

第一,社會制度與政治權利的權力來源不能相提並論。「三權分立這種通常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形態基礎上的政治體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頂多只有參考和借鑒價值,而不可能完全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對香港不能實行「三權分立」的最明確解釋:因為香港不是主權國家,而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一切權力來源都出自中央政府的授權,因此不具備「主權國家」的「完整權力形態」。「這種地方政治體制的定位和屬性,以及在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之外存在的中央的權力」,決定了「三權分立」在香港不可行;如果實行「三權分立」,就等同於將香港作為擁有自身本源權力的「獨立政治實體」,或者很容易讓某些人將香港帶向「獨立政治實體」的危險境地。

中央授權與香港受權 需要聯接點

第二,社會制度與相應理念,與政治體制的制度設計不能混為一談。同樣的資本主義制度下,就既有美國為代表的「三權分立」,也有英國奉行的「議會至上」。而香港作為一個非「獨立政治實體」,在政治體制的制度設計上,要有一個中央授權與香港特區受權的聯接點,通過這個聯接點體現和實現中央政府對香港的有效管治,又不會直接干預香港「三權」處理內部事務。用張曉明的話說,「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的主要途徑和抓手,就是行政長官。包括中央處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和國防事務、任免主要官員、解釋基本法等,都是通過行政長官這個環節進行的。」從實際運作設想,如果沒有這個聯接點或者說「主要途徑和抓手」,中央要麼完全放棄對香港的實質管治,要麼就對「三權」進行分別的直接管治。前者是將「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變成「完全自治」,後者就是「京人治港」。無論如何,都是嚴重偏離「一國兩制」的。

既免「直接干預」 又防「獨立實體」

正是為了最好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基本法將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的最高端,設計成「雙首長制」--行政長官既是對中央負責的整個特區的首長,又是對香港管治負責的行政機關的首長,用一個不準確但形象的類比,行政長官「既是元首也是政府首腦」。這就是基本法的立法本意,所以張曉明才將此描述為「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起蚆p結樞紐作用」。正是這種政治制度的設計,既避免了中央「直接干預管治」的風險,有效管控了有人可能將香港帶向「獨立政治實體」的風險。

「三機關」非「三權」 「超然」非「凌駕」

第三,政治制度中的具體權力關係安排,與政治體制性質不能簡單劃等號。「三權」的存在和「三權」之間有制約關係,就代表是實行「三權分立」了?「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就是「凌駕」「三權」的意思?其實只要看看字面上的差異,就不能簡單作出這樣的結論。事實上,世界上幾乎絕大多數國家地區都設有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這三個機關之間也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相互制約關係,但這些國家地區中大多數不能算「三權分立」政治體制。人家的憲法法律就是這樣設計的,你總不能非要給人家戴一頂「三權分立」的帽子。同理,香港基本法確實規定香港設立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這三個機關之間也確實有一定的相互制約關係,但這只是權力分配和權力關係的設計,不能硬要把它上升到「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高度。

同時,「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與「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有關聯但又不能完全等同;「超然」與「凌駕」的語意更有根本分別。「超然於三個機關之上」,是指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在面對中央的責任與權力方面,都不同於「三個機關」的首長,因而在「三個機關」的管治行為中,他要處於主導地位,統領特區。至於反對派為何將表述行為狀態的「超然」,偷換為表述權力狀態的「凌駕」,只能說是故意曲解。

迷思不打破 無溝通政治基礎

香港回顧以來,政治爭拗從來不曾止息。其中原因很多,但與對基本法的不同理解和解讀總有很大關係。而反對派無論是反二十三條立法、反國教,還是反中央對香港政改的憲制決定權,離不開的思想基礎,都是以為、或者妄想香港是一個中央權力之外的「獨立政治實體」。這種迷思不打破,香港的政治爭拗就不會停止,香港的社會撕裂只會加深,中央與反對派的溝通也就沒有共同政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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