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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對於有市場人士建議,港交所(0388)可分拆創業板獨立營運,以此增強競爭力,情況就如美國紐交所與納斯達克互相競爭一樣。但反對的意見指出,當年政府促成四會合併成聯交所,其中一個目的是減少來自本港的競爭,集中火力與外國交易所一較高下,如果現在讓創業板獨立營運,有違當年原意,也需要修改法例。
目前創業板與主板同時由港交所擁有,兩板之間欠缺競爭,加上港交所又允許創業板公司可以轉到主板上市,優質公司已經首選主板上市,創業板公司成熟後也選擇轉往主板上市,令創業板淪為「二奶板」。業界批評在現行架構下,港交所既無壓力、也無動力去改革創業板,因此分拆創業板獨立營運,可以倒逼創業板改革。
港交所壟斷地位不容挑戰
惟現時本港法例賦予證券、期貨買賣及結算的專利權予港交所,更有明文禁制任何人以「交易所」為招牌。為免港交所的壟斷地位受挑戰,政府還特別在競爭法條例中給予豁免。同時,為了穩操港交所的控制權,政府對於港交所還有多重控制,包括擁有委任6名代表進入港交所董事局的權力,任何投資者如要增持港交所逾5%權益,必須獲得港府批准等等。
此外,港府還不斷增持港交所的股權,以加強政府在港交所的主導地位。早在2000年港交所上市時,外匯基金已開始持有港交所股份,但數量只佔組合中的極少數,直至2007年,增持港交所的行動開始加速。政府在2007年9月7日,透過外匯基金賬戶斥資24億元增持港交所股權,由4.41%增至5.88%,成為港交所最大單一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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