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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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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接炸彈恐嚇 警搜逾句鐘無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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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接獲炸彈恐嚇,幾名便衣警員到立法會大樓搜查。曾慶威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鍾立)自違法「佔領」後,激進反對派行動愈來愈激。繼立法會大樓外一個垃圾桶被縱火及爆炸後,立法會秘書處昨日接獲炸彈恐嚇,秘書處職員立即報警處理。警方在詳細搜查後並無發現。警方將案件列作炸彈嚇詐,交由中區警區重案組第三隊跟進,暫時無人被捕。

印尼雅加達昨日發生恐怖襲擊事件。香港立法會秘書處昨日黃昏就接獲一個炸彈恐嚇電郵,指稱立法會大樓1M樓層的立法會職員廁所內藏有炸彈。秘書處立即報警及派員搜索,及通過電郵通知全體立法會議員及職員。入夜所見,多名警員在立法會大樓附近一帶巡邏,立會保安則神色緊張,四處巡視。

昨晚7時許,6名至8名便衣探員進駐立法會大樓的大堂及1M樓層,搜尋是否有炸彈物品,其他樓層亦有多名警員分批進駐,大樓地下其中一個出入口更落閘禁止出入。其後,警方再搜查立法會圖書館、餐廳及示威區公共廁所,並無發現可疑物品。到晚上8時許,警員收隊離開立法會大樓,整個搜查過程歷時約個多小時。

經初步調查後,警方將案件列作炸彈嚇詐,交由中區警區重案組第三隊跟進,暫時無人被捕。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十四條,通過電話、電郵等恐嚇他人,已觸犯「刑事恐嚇」,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循公訴程序定罪更可處監禁5年。《公安條例》第二十八條「炸彈嚇詐行為」,觸犯者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循公訴程序定罪更可處罰款15萬元及監禁5年。透過電郵發放恐嚇消息,也可能會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六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

垃圾桶縱火案下月初審

事實上,立法會大樓多次成為激進反對派示威者衝擊的目標。2015年12月9日,激進「本土派」分子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流會後當晚,涉嫌將改裝壓縮氣體罐投擲進立會示威區內一個垃圾桶,縱火引發爆炸。警方深入調查後,早前以「串謀縱火」罪落案起訴包括「佔中輔警」、樹仁大學學生會候任會長楊逸朗等5名涉案者,案件將於下月3日開審。

2014年11月19日違法「佔領」期間,一批蒙面示威者在立法會外討論,至翌日凌晨多名示威者戴上口罩和眼罩,手持鐵馬衝向立法會大樓,損壞立法會綜合大樓9道玻璃門、7幅玻璃幕牆、假天花及25塊渠蓋等。當局事後須花費近59萬元維修。其中4名涉案被捕示威者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損毀兩罪,被判社會服務令。

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討論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大批示威者涉強行衝擊立會大樓,涉以竹枝及雨傘撬門,阻礙立會大樓大門關上及召喚其他集會者等。事後,其中13名示威者,包括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土地正義聯盟」召集人何潔泓、時為候任城大學生會外務副主席的梁曉暘及曾擅闖軍營的招顯聰等,其中黃浩銘和人何潔泓等12人被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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