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物業顧問於2007年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購入將軍澳寶林h一公屋單位,他以為出售公屋與出售二手居屋程序相同,兩年後簽下臨時合約出售單位。直至他到房屋委員會提出評估補地價申請時,始知悉他擁有該單位不足5年,在取得房委會拒絕接受單位轉讓通知前,不可出售該單位。物業顧問要求取消合約,惟買家立即到土地註冊處登記該單位業權。物業顧問去年在區域法院興訟要求撤銷該協議及土地登記冊記項,法官昨日頒下判詞批准,並下令物業顧問須退回兩萬元訂金予買家,直指諷刺的是,擬備臨時買賣協議的律師竟會忽略了「讓與」在法律上的限制。
未滿5年賣樓無效 判令退訂
原告為業主鄺景豪,被告為買家毛國棟。原告於07年5月購入涉案公屋,於09年6月與被告簽下臨時買賣合約出售單位。原告其後獲房委會告知他不可訂立出售單位協議,並可能已干犯刑事罪行。原告與任物業代理的妻子商討後,向被告提出取消協議。惟被告指原告夫婦均是專業地產代理,理應熟悉程序,拒絕撤銷協議,更到土地註冊處登記單位業權。
法官指原告購入單位剛超過兩年,根據《房屋條例》,若要出售該單位,必須先要約將土地轉讓予房委會,房委會或其被提名人拒絕後,他要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地價款額才能出售。惟原告沒做過上述任何一項,因此裁定協議無效及撤銷該土地登記冊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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