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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參與旺角暴亂被捕的37人昨日被解往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當中36人被控一項「暴動罪」。圖為大批記者在法院外採訪。 劉友光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庭佳、文森)在日前旺角暴亂中,有暴徒以磚頭等硬物襲擊警務人員,也有人縱火焚燒雜物及垃圾桶,甚至企圖燒的士,被控暴動罪。有資深大律師指出,在一場非法集結中,倘有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其他沒有離開的參與者亦可能被視為有共同意圖,毋須證明該人本身有否作出某些行為亦可被控暴動罪。有法律界人士則指,涉及這些行為的暴徒,還可被控以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及縱火罪,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九條, 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者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在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倘有人有意圖抗議示威,而他又知道是次示威行動為未獲警方批准的非法集會,就已經干犯暴動罪。
傷人縱火可囚終身
他指出,檢控一方不一定需要證明每一位被告都有擲磚放火,「如果有人放緊火、掟緊磚頭,你都唔即時離開,相信你被入罪的機會就會較大!」
律師簡松年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贊成警方對部分暴徒控以暴動罪,認為最高10年監禁的刑罰具阻嚇作用,可以儆效尤。
律師陳曼琪表示,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十七條,任何人意圖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可被控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針對縱火行為,她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或者是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須被控以縱火,而根據第六十三條,縱火可處終身監禁。至於財產的定義,她指雜物也是他人的財產,垃圾桶是政府公物,的士更明顯是車主的。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傳媒訪問時說,擲磚頭等行為會觸犯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但檢控門檻較暴動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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