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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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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園「插隊」傷人判囚 內地男上訴失敗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內地漢於2013年8月與妻子來港同遊海洋公園,在排隊輪候登山纜車時「插隊」(打尖),被一對香港夫婦出言阻止,雙方互罵期間,內地漢揮拳打向港男左面及前額,使其眼鏡飛脫損毀。內地漢早前被裁定傷人罪成,判監5星期及須賠償3,800元予事主。他不服定罪上訴,自稱從未攻擊或傷害港男,又引述其妻稱事件出於文化及社會經驗差異,「反正是意外。」高院昨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暫委法官陳廣池指事件凸顯了雙方文明守法精神的低落。

自稱有大學程度的上訴人肖暉沒案底,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傷人罪成,判監5星期及須賠償3,800元予事主,高院昨指裁判官定罪沒不穩妥之處,故維持原判。判詞提到內地漢上訴時指港男首先挑起事端及攻擊他,包括打歪其眼鏡及用手叉住其頸部,他自稱在人身安全受攻擊下被迫自衛推開港男,自己從未攻擊或傷害港男。其妻則指事件「反正是意外」。

官指凸顯雙方文明守法精神低落

暫委法官陳廣池指「插隊」非嚴重事件,亦不一定反映雙方文化的差異,事件卻凸顯了雙方文明守法精神的低落。在香港這個文明先進社會,謾罵甚至動武以圖自行解決紛爭是法律不容許的。內地漢妻子指港男辱罵他們「內地人質素差勁」,惟若兩人有秩序地排隊,相信港男不會貿貿然發難辱罵他們。

法官又指港男額部有流血,及有8毫米的撕裂傷口,若內地男純粹雙手推開他,傷口不應如此。雖然內地男稱他沒有帶武器,沒理由令港男頭破血流,但徒手令人流血受傷並不罕見,亦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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