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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正所謂「各處鄉村各處例」,在外國盛行兼可合法用以自衛的電槍及防狼噴霧,在本港卻屬違禁武器,不知就裡的旅客隨時誤墮法網。警方過去兩日內在機場拘捕5名旅客,均涉嫌在行李中藏有電槍,警方強調旅客攜帶違禁品,即使只是來港轉機,亦屬違法。其中3人昨日已於荃灣裁判法院應訊,各人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各被罰款500元。
警方稱,前日下午2時,一名51歲中國籍女子在香港國際機場準備乘飛機前往外地,當進行安全檢查時,被保安揭發其行李箱中藏有一支懷疑電槍;同日下午5時,一名19歲中國籍男子乘飛機來港準備轉機往外地時,亦被保安發現行李藏電槍被捕,到當晚7時許,一名43歲外籍男子亦在機場準備乘飛機往外地時,同樣被發現行李內藏有一支懷疑電槍。上述3人均涉嫌「無牌管有槍械」被捕,案件由機場刑事調查隊跟進,3人各被落案控以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已於昨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提堂,各判罰款500元。
及至昨日清晨,兩名準備乘飛機前往外地的43歲及57歲外籍男子,在接受安全檢查時,亦被發現行李箱中各藏有一支電槍,兩人同涉嫌「無牌管有槍械」被捕,各被落案控以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今日在法院應訊。
攜能量逾兩焦耳氣槍已違法
警方數字顯示,去年首10個月共拘357人涉藏電槍,當中339人為旅客。港人常到的泰國,當地公民可合法擁有電槍;至於台灣亦可合法攜催淚器如「防狼噴霧」。不過,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三十八章《火器及彈藥條例》,除一般槍械外,槍口能量逾兩焦耳的氣槍、電槍、盛載任何有害液體、氣體、粉末的煙霧劑,魚叉、魚槍及拉力超過6公斤的弩,均屬違禁品。
外地購電槍當手信誤墮法網
除了旅客不慎帶同上機外,亦有部分電槍被製成電筒、鬚刨、甚至呈筆狀,曾有港人不知就裡,在外地購入當作手信,因而誤墮法網。
警方表示,任何人若攜帶電槍等違禁物品,抵達或離開香港、又或於香港過境,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
私家偵探張大偉指,一般用作傍身的電槍可在瞬間釋出10萬伏特電壓,但因近乎無電流,故理論上只會令被電擊者麻痺、彈開及發震而不會致命。不過,如被電擊者有心臟病等,則可能受刺激而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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