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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商涉違規銷售深水�麚瞍l樓「富雅閣」單位,而遭到起訴。
條例生效3年「開齋」 賣貨尾單位無提供價單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銷監局)首次對發展商違規賣樓提出起訴。老牌醬油品牌同珍集團旗下首聯有限公司,被指在2014年放售深水�麚瞍l樓「富雅閣」部分貨尾單位時,未有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提供售樓說明書及價單,以及與多名買家訂立的臨時買賣合約沒包含一手銷售條例所要求的強制條文。公司代表昨在觀塘法院庭上否認全部19項控罪。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罰款10萬至50萬元,這亦是條例生效近3年來的首宗檢控個案。
辯方律師指,因為案件涉及大量文件及需要時間傳召證人,希望裁判官給他們兩個月時間準備。主任裁判官認為,案件應該沒有事實上的爭議,部分控罪涉及臨時買賣合約,是文件證供,合約就放在面前,有沒有列明條文一眼就看得到,不應勞動控方傳召證人,浪費法庭時間。案件排期到4月18日再提堂。
銷監局:違反相關條例屬刑罪
銷監局回覆指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現不宜評論,指違反相關條文屬刑事罪行。公眾教育方面,銷監局發佈了《一手住宅物業買家須知》、新聞稿等,公眾可在一手住宅物業銷售資訊網查閱賣方提供的一手住宅物業的售樓說明書、價單和成交紀錄冊。
案件涉逾18買家
案件牽涉超過18名買家,賣方是同珍集團旗下的首聯有限公司,控罪發生於前年2月9日至4月28日,分別有7類。當中與多名買家訂立沒有載有條例要求的強制條文的臨時買賣合約及買賣合約、賣方涉嫌在銷售該一手住宅物業時,無向銷監局及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售樓說明書及價單的印本、無在一手住宅物業銷售資訊網提供售樓說明書及價單的電子版本,以及無向其中一名準買家提供賣方資料表格。
根據《一手條例》第六百廿一章第五十七條,賣方不得訂立無載有附表四所列的條文的臨時買賣合約,而被告涉無列明第一條的依例印刷實用面積等詞的涵義、第八條的計算物業的量度尺寸,以及第十一條的需確認買方收到及明白條例中「對買方的警告」的中英雙語文本,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
同時,賣方須據《一手條例》第六百廿一章第廿五條,提供售樓書電子版本,另需在物業出售日期的前最少7天內及當日提供售樓書的印本。賣方亦需據第三十二條,提供價單的電子版本,另需在物業出售日期前的最少3天內及當日提供價單的印本,供公眾免費領取,提高新盤銷售透明度。被告涉無依例所做,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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