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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恩國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高等法院駁回3名衝擊立法會的男子的上訴,維持判監禁3個半月的決定。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刑罰的輕重應要與罪行的嚴重性相適應,是案被告涉及暴力破壞,性質嚴重,高等法院確定了類似的暴徒須判處即時監禁的原則,等同發出警告,有助阻嚇類似的罪行。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法官一般會視乎有關罪行對社會的影響程度,才作出適當的判刑。是次的判決結果,將對暴力事件有阻嚇性,這是可以理解的。
馬恩國:有預謀組織犯罪應入獄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坦言,被告是次的罪行並非簡單的遊行、示威或與警方口角,而是有組織、有預謀,暴力及持久性的犯罪行為,加上犯案者並非獨自行事,而是群體犯行,性質較為嚴重,故法官需要判3名被告入獄。
陳曼琪:判決反映社會期望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她尊重高等法院的決定,是次判決的刑期也反映了社會各界的期望,更有助阻嚇施暴者。
她希望,是次判決可警醒試圖透過暴力破壞社會者,又或冠以「政治訴求」的包裝為暴行辯護者,不要重施故伎,因為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3個半月」有案底 卻非重判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律師黃國恩認為,判刑的作用除了教育外,還要有阻嚇作用,制止罪行的再發生。
裁判官最初判處3人社會服務令的確過輕,未能反映相關罪行的嚴重性。律政司按照《裁判官條例》要求裁判官覆核自己的判決。裁判官在覆核刑罰時也察覺這點,改判即時入獄,是相當合理的。
律師錢志庸指出,根據法例,刑期在3個月或以下者,被告可能在3年後自動取消案底。法官判3名被告入獄3個半月,反映法官有意要有關人等永久留有案底,以起阻嚇作用。
他認為,是案會成為案例,日後下級法院須依循,據此作為量刑起點。
律師伍景華表示,凡嚴重的刑事疰a案件,法官可判被告即時入獄8個月,倘涉及縱火行為更可判即時入獄18個月。法院今次只判3名被告入獄3個半月,也算是對年輕初犯者「輕判了」。
高等法院是次確認了有關判決結果,即類似的嚴重的暴亂案件要判以即時入獄的刑罰,是對暴徒發出警號,提醒他們以後不能以暴力的方式去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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