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社運人士何來於2013年5月13日在東涌踏單車,於北大嶼山警署後門被警員截停,指她沒按交通標誌指示下車推單車。何翌年被裁定罪成罰款500元後,到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早前就案中的法律爭議到終審法院上訴得直,法官昨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據。
判詞指,何來稱相信有關交通標誌的意思是容許在該處踏單車,雖然每個人對標誌或有不同的主觀理解,但規例條款已清楚解釋,道路使用者亦有責任去了解標誌的意思,以保障道路安全,因此誤解或不知道其意思並不能構成違規的合理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