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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了閉幕會。 中新社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管理法 擬於明年一月施行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中國立法機關昨日高票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這部經過1年多、3次審議的法律對境外非政府組織(NGO)在華活動進行規範,明確境外NGO在華不得從事或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資助宗教活動。法律同時對境外NGO組織的資金來源加以明確規範,並強調不得在華境內募捐。目前,在內地活動的境外NGO大約近萬家。官方強調絕大部分組織對中國社會發展有着積極作用,並將繼續歡迎這些組織在華活動。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會議以147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高票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這是一部備受海外輿論關注的法律,經過3審後,法律共有七章、54條,擬於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據介紹,相關部門還將就法律的實施,出台具體細則。
在華活動應守中國法律
法律首先明確,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這些組織可依法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開展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法律明確,境外NGO在華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國家將表彰作出突出貢獻的境外NGO,境外NGO代表機構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進行年檢時不收取費用。
法律強調,境外NGO在華開展活動,應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境外NGO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華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如未經過上述登記、備案,境外NGO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同時不得委託、資助中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活動。
允許合法開展宗教活動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境外NGO代表機構的登記、年檢,以及臨時活動備案,對境外NGO及其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依法採取約談境外NGO代表機構負責人、現場檢查、詢問相關人員、查閱相關文件、查封或扣押財物等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規定境外NGO在華不得非法從事或資助宗教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就此表示,中國行政法規規定,所有到中國境內來合法地開展宗教活動是允許的。如果非法從事和資助宗教活動,不僅中國不同意,任何國家也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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