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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的實施情況。多名立法會議員關注商家強迫消費者簽約的個案增加,涉及金額龐大,並一致通過無約束力動議,促請政府立法為預繳式消費設立冷靜期。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認為冷靜期並非「靈丹妙藥」,根源治本方法依賴海關執法。
根據海關提交的文件,由2013年7月至今年4月期間,海關共接獲逾1.6萬宗可能涉及違反《條例》的投訴,消委會亦接獲近一萬宗;但海關已提出或準備檢控的個案僅得220宗。出席會議的海關關長鄧忍光表示,商品說明修訂條例實施近3年,現時有約190名同事專責負責執法等實施工作,如採取「放蛇」等不同方式執法等,但承認執法過程存在困難。
鄧忍光指出,違反條例涉及刑事檢控,執法成功與否需要投訴者的配合,需要詳細交代及陳述交易細節,加上不乏投訴者因獲商戶願意賠償或退款而決定撤銷投訴,令不少有關投訴或檢控未能成事。
鄧家彪:健身中心迫簽約增
工聯會議員鄧家彪指出,現時健身中心誘騙或強迫客人簽署服務合約的個案增加,涉及金額龐大,受害者有熟客、家庭主婦甚至智障人士,認為執法部門難向後者錄取口供,刑事檢控追究困難,建議可從設立冷靜期等民事方式追究,要求商家無條件取消合約。
工程界議員盧偉國亦支持立法強制設立冷靜期,但建議制訂時需要平衡消費者及商戶權益,因冷戰期太長,或對商家造成不公。另有議員指出,不少先進國家均設有冷靜期,規定消費者可於付款後一定限期內要求退款,質疑政府為何態度強硬,不願實施冷靜期。
當局:冷靜期非「靈丹妙藥」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張趙凱渝回應指出,明白消費者對冷靜期的訴求,但強調冷靜期的設立會增加殷實商人的成本,對不良商人阻嚇作用有限。張趙凱渝續說,冷靜期並非「靈丹妙藥」,例如智障人士或可在簽約後數月,經家人提醒下才發覺受騙,又不排除消費者在冷靜期間上門要求退款,被商戶游說購買更多服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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