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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透視:強積金條例訂明 借出計劃證券限制

2016-05-30

問:請問在強積金制度下,是否容許借貸計劃證券?如是,現時,受託人借出多少其持有的證券?又計劃成員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答:強積金法例容許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借出強積金基金持有的證券,但根據受託人向積金局提供的資料,目前沒有註冊強積金計劃的成分基金或核准匯集投資基金借出其持有的證券。

迄今未有借出證券活動

此外,積金局要求受託人在簽訂任何證券借貸活動相關的協議前,必須向局方提交有關協議。受託人亦須向局方提供足夠資料,證明借貸活動可為計劃成員帶來額外收益、符合計劃成員的利益和其他規定。局方並沒有收到受託人提交任何有關證券借貸活動相關的協議。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和積金局所發出的指引就證券借貸訂明嚴格規定,包括:

受託人必須確保同一時間借出的證券,不得超過該成分基金資產的10%;

借貸人必須提供抵押品,而抵押品的價值必須是借出證券市值105%或以上;

只可在收到借貸人的抵押品時或收到抵押品之後,借貸的證券方可轉交予借貸人;

對各類抵押品亦有嚴格的規定。抵押品只可以是現金或高質素的債券,而且必須每日按市價結算;

證券借貸不能以匿名借貸的方式進行。換言之,借出證券一方必須完全知曉借貸人的身份;及

證券借貸必須為計劃成員帶來額外收益(扣除收費及開支後),亦不能損害計劃成員的利益,否則不能進行有關借貸。

積金局一直致力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嚴格監管業界,不容許受託人參與與計劃成員長遠利益有衝突的活動。 積金局熱線:2918 0102 www.mpf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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