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 揚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強調,讓宣揚「港獨」者參選立法會,甚至進入立法機關,不符合「一國兩制」、基本法和法治原則。已報名參選立法會選舉新界東選區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接受傳媒訪問時聲稱,提倡「港獨」是基本法及人權公約保障的「言論自由」云云。不出所料,參與立選的「港獨」分子在法理上站不住腳,面對張曉明在法理上提出其參選的質疑,擊中要害,最終只能以「言論自由」死撐到底,繼續無視憲法、基本法和現行法例對「港獨」主張及其煽動行為的否定。梁天琦在旺角暴亂中涉及暴亂、煽動暴亂等多罪,就是干犯煽動罪的最佳人辦,涉及煽動罪者稱煽動「港獨」是其言論自由,只能反映其邏輯錯亂,恬不知恥。
即使不是律師,任何人只要細續條文,就會懂得香港法律不可能容許「港獨」。基本法第一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的第九條和第十條,便針對煽動意圖和煽動罪行,主張「港獨」的政黨等人,就是違反了這些法例。言論自由從來不是沒有限制的,否則就沒有設立誹謗罪的必要。以言論自由和不以言入罪作為「港獨」護身符而亂說一通,本身就是混淆視聽。
觀察「港獨」分子長期以來的辯護理由,不外乎三道板斧:一、必講人權和言論自由;二、迴避禁絕「港獨」的法律依據;三、「港獨」是被「霸權」迫出來的。說到底,梁天琦鼓吹「港獨」,從來都在逃避邏輯實證,從無堅實的理由。張曉明提到「一國兩制」、基本法和法治原則,質疑「港獨」分子能否參選,點中了「港獨」分子死穴,梁天琦就是拿不出一句法律根據反駁,卻以言論自由指自己可就「港獨」大講特講,無異於東拉西扯,顧左右而言他。他的邏輯就是:基本法容許言論自由,所以我可以叫囂搶劫並提倡付諸實行;基本法容許言論自由,所以我可以提倡販毒。諸如此類,不勝枚舉。要駁斥這些歪論,一言蔽之:基本法和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但絕不保障任何人有違法和鼓吹違法的權利。任何人提出違反法例和道德規範的主張,受到社會抨擊不在話下,「港獨」主張公然分裂國家、離間民族、挑戰法治,更不可能獲得姑息。及時指正這類邏輯謬誤,可以揭發「港獨」理由在法理和邏輯上根本不堪一擊,毫無說服力。
必須認清,包括梁天琦和「香港民族黨」在內的「港獨」分子,一旦進入立法會,隨時可借議事之名,在議會內提出修訂甚至廢除不利「港獨」和煽動行為的罪行,參選立法會就是把「港獨」付諸實行的第一步。目前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立法會參選人要簽「確認書」,確認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確有必要。梁天琦以「言論自由」千撐萬撐,最終不會撐得過法律制裁、歷史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