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百五十九(四)條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立法會條例
第40條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或為選舉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
b) 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
i) 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第42A條
選舉主任在收到符合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的提名表格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按照該等規例決定有關的人是否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
第16條
選舉主任在接獲任何提名表格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決定有關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
在不損害《立法會條例》第37、39及40條的原則下,選舉主任可並只可基於以下理由而決定某項提名無效-
提名表格並未按本規例的規定填妥或簽署
選舉主任信納根據《立法會條例》,候選人並無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喪失該資格
宣誓及聲明條例
第十九條
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
第二十一條
不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立法會議員誓言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IV部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