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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前中後門 堅拒立會「播獨」

2016-08-01

王國強 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榮譽主席兼首席會長

參選新界西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日前接獲選舉主任通知其提名無效。事實上,陳浩天不但拒絕簽署確認書,更在選舉政綱上表明主張「港獨」,企圖將選舉變成「播獨」平台,這既是法律所不容許,更是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所不能接受。選舉主任果斷否決其申請,是合情合理合法,也藉此告誡「港獨」分子,確認書不是擺擺姿態,而是作為一個阻止「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的制度性安排。嚴格執行確認書,正是守好前門的重要一環。下一步,就是要守好中門和後門。中門就是選舉期間一些人有否違反確認書規定鼓吹「港獨」,這樣選舉主任就可以在中途取消其參選資格。至於後門就是立法會的宣誓規定。誰人不願意宣誓或之後違反誓言,都應該依法取消其議員資格。當局必須嚴格把好前中後門,絕不能讓「港獨」分子進入立會「播獨」。

選舉主任否決陳浩天的提名,主因是「信納」陳浩天主張、支持並推動「香港獨立」,明顯與香港基本法的制定目的和條文互不相容,並沒有作出了一項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的聲明,故必須決定他的提名為無效。這是首次有參選人因此而被裁定提名無效。

否決陳浩天提名合法合情合理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香港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這是現行法例的規定,而確認書不過是針對有關要求作出「雙重認證」。現在陳浩天不單拒絕簽署確認書,更重要是其言行已經違反了《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陳浩天在7月24日以「香港民族黨」召集人身份報名,在其政綱傳單中已經明目張膽的提出:「只有脫離中國,才是香港人唯一的生路」,又侈言要「建立香港共和國成為單一制主權國家,廢除特首及立法會功能界別」,還說要「停止輸入中國移民」,其分裂國家、對抗中央、敵視政府的立場已昭然若揭;亦違背了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要求和政治要求。對於這樣的一個「港獨」分子,選舉主任怎可能讓他參選?

事實上,拒絕搞分裂者參選,也是國際慣例。所謂「民主典範」的美國,在憲法修正案中同樣有不容「搞分裂者」參選的規定。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三款明確提到:「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眾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維護合眾國憲法,以後又對合眾國作亂或反叛,或給予合眾國敵人幫助或鼓勵,都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或擔任合眾國或任何州屬下的任何文職或軍職官員。」美國憲法作出如此嚴格的規定,正反映在主權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上,並沒有任何含混的空間。香港作為「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更加不能讓搞分裂者參選,將選舉變成「播獨」平台。

分離分子不能參選是法律和政治要求

基本法在序言中開宗明義講得很清楚,國家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既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也是要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這也是中央通過基本法作出的莊嚴承諾和必須承擔的憲制責任。要捍衛「一國兩制」就必須阻止「播獨」者進入立法會。其中,確認書就是第一關。當然,不能排除一些人表面改弦易轍,實際「獨」心不改。因此,需要有第二、第三關。第二關就是在選舉期間,由於參選人已經簽署確認書,或承諾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這些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選舉主任應該密切留意各參選人的言行,倘有違反誓言就應果斷依法採取相應行動。

至於第三關就是在當選後,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宣誓及聲明條例》對於議員的誓言更有明確的規定:「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必須指出的是,宣誓及誓言內容絕非只是行禮如儀,而是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港獨」分子真的成功當選,但他拒絕宣誓,則未能成為議員。如果他宣誓效忠,但其政綱及倡議又與基本法相違背,等於是發假誓。在香港,發假誓是刑事罪行,就可以作出追究,依法取消其議席。當局必須嚴格把好前中後門,絕不能讓「港獨」分子進入立會「播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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