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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絕不容許「港獨」分子進入立會損害「一國兩制」

2016-08-04

陳永棋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主席

一直主張「港獨」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日前被新界東選舉主任何麗嫦決定其提名無效。至今,已經有6人因其言行證明他們並不擁護香港基本法而未能「入閘」參選。拒絕「港獨」分子參選不但有堅實的法律基礎,而且也是「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要求。中央絕不容許「港獨」分子進入立會損害「一國兩制」,這是中央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線。正如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早前提到:「允許這樣的『港獨』分子堂而皇之地進入中國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這符合『一國兩制』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如果讓「港獨」分子堂而皇之地進入立法會,變相將立法會變成他們傳播「港獨」的平台,勢必損害兩地關係,衝擊「一國兩制」,甚至帶來地動山搖的後果,這是香港所不能承受的。因此,特區政府有責任嚴格把關,依法拒絕「港獨」分子「入閘」。

選舉主任何麗嫦否決梁天琦參選資格時指出,梁天琦早前清楚指出他主張及支持「港獨」,又認為他是為了進入立法會而聲稱不再主張「港獨」,故不能信納他真正改變其「港獨」立場。確實,梁天琦過去一直宣傳「港獨」,甚至揚言要發動「革命」,證據確鑿,市民亦歷歷在目。現在梁天琦等人為了參選而表示擁護基本法,難以令人信服,而他亦表示「目標比手段重要」,自己「爬入去、躝入去」都要進入立法會。這說明梁天琦並非真心放棄「港獨」主張,而是要欺騙選舉主任,企圖取得參選資格。因此,選舉主任否決其參選資格絕對是有理有據。

不能「入閘」是法律要求也是政治要求

事實上,「港獨」分子不能參選立法會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條例》亦明確規定,獲提名的候選人必須簽署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取得參選資格的先決條件。

「港獨」分子不承認或者否定上述規定,就不具備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條件,當然也就不具備參選立法會的法定資格。至於選舉主任是否有權取消參選人提名,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已指出,法例賦予選舉主任有權作決定,否則相關權力形同虛設。即是說,選舉主任取消「港獨」分子的提名,不但合法合理,而且也是其權力與職責,並沒有可質疑之理。

立法會是依據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產生的立法機關,是特區建制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立法會議員必須尊重「一國兩制」,遵守基本法,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政治的要求。這不僅是香港,也是國際社會的通例。就如美國等西方國家規定參選議會或進入建制,都不允許有分裂和叛國行為。在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規定參眾議院議員和任何州政府官員,若在宣誓效忠憲法後鼓動叛亂或協助美國的敵人者,取消成為議員的資格。美國憲法作出如此嚴格的規定,正反映在主權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上,並沒有任何含混的空間。在外國,鼓吹「分裂」者絕不可能參選,何以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一些人竟然認為「港獨」分子可以堂而皇之地參選?主權問題具有凌駕性,鼓吹「港獨」者公然挑戰國家主權,挑戰「一國兩制」,怎可能讓他們「入閘」?

張曉明重申中央反「港獨」的政治底線

張曉明主任早前提到「港獨」分子參選的問題時,就提出六個反問:「如果允許以『港獨』為宗旨的組織登記註冊,允許公然宣揚『港獨』主張的人大行其道,允許他們把參與立法會選舉變成一個大肆鼓吹『港獨』言論、從事推動『港獨』活動的過程,甚至允許這樣的『港獨』分子堂而皇之地進入中國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這符合『一國兩制』嗎?符合基本法嗎?符合法治原則嗎?這給香港社會什麼導向?要把香港引向什麼樣的發展方向?對香港是福還是禍?」

張主任這六問,一針見血、鏗鏘有力,清晰表明了中央的原則底線,強調了不允許「港獨」分子參選並進入立法會的立場。在事關「一國」主權,事關國家安全利益以及港人福祉的前提下,這條底線絕沒有退讓之理。否則,等於是為「港獨」分子披上合法外衣,使「港獨」分子肆無忌憚進行分裂主義活動,利用立法會議員身份在建制內損害國家主權,必將衝擊「一國兩制」,損害香港繁榮穩定。

因此,選管會在參選資格上嚴正把關,依法把「港獨」分子拒諸門外,是阻止「港獨」分子禍港的必要手段,選舉主任忠於職守、依法辦事的表現也值得社會各界支持。在此奉勸「港獨」分子不要再心存僥倖,不論他們再玩什麼花樣,甚至利用司法覆核,也不可能動搖中央的底線。要參選就要放棄「港獨」,要「港獨」就不能參選,當中並沒有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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