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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聲稱交通例涉違從業自由

2016-09-1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警方去年採取「放蛇」行動打擊電召汽車手機應用程式Uber(優步),拘捕7名司機,當中5人拒絕承認「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用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使用車輛」兩罪。案件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Uber派出5人律師團就控罪是否合憲爭辯,質疑政府交通條例落後及不合理,又指政府一邊希望疏導交通流量,另一邊卻以憲法制肘公眾分享交通從業權利,形容情況「諷刺」,認為有違基本法確保從業自由之嫌,亦不符現今社會對交通逐漸增高的需求。

Uber聘請資深大律師赫健士出戰,他在庭上指出,香港社會近年對交通需求愈見增長,而控方亦確認香港需要安全、穩定、有效及更環保的交通工具,政府更曾經推出優化的士,以疏導交通流量。

不過,另一方面,《道路交通條例》卻限制私人車輛必須先獲得出租汽車許可證,才可以以取酬方式接載乘客。

Uber質疑出租汽車許可證限制甚多,一般人幾乎無可能申請得到,有關措施不但違反基本法確保每人從業自由,亦妨礙公眾分享交通從業權利,無助政府疏導交通流量。

赫健士庭上質疑,這樣的條例是否合理,因為這與政府期望改善交通的理念不相符,更妨礙到根治交通流量問題。

5被控司機毋須出席

赫健士亦強調,Uber確有為旗下服務的司機購買第三者保險,但由於有關保險不在香港登記,才會構成不符香港法例的情況。赫健士指出,Uber固然同意第三者保險措施是為了保障乘客安危,但實質Uber已於此方面確保乘客受保,因此質疑有關條例過於苛刻。

案中5名被控司機為陳子麟、梁愷信、劉均榮、陳鍵豐及陸振邦(29歲至53歲),分別報稱商人、工程師、司機、售貨員及保險從業員,各被控「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用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使用車輛」兩罪。案件昨日進行初步聆訊,5名被告毋須出席,正式審訊則訂在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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