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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行家兼任體雕師 大律師公會提上訴

2016-09-1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大律師梁思豪利用工餘修畢「體雕學」治療師課程,欲私人執業作為副業,大律師公會認為副業與大律師工作有牴觸,違反專業守則予以拒絕。梁早前透過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公會不服,昨日向高院提出上訴,指公會有責任確保相關副業不影響公會聲譽,並強調以體雕師作副業不符合守則要求。

梁思豪考獲大律師專業資格已有10年,高院去年底裁定,公會的守則違反基本法第三十三條所指「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然而代表公會上訴的資深大狀余若海昨在庭上闡釋,基本法所指的「選擇職業自由」,意思只是每人不應被強迫選擇任何職業,而非不受限制地從事任何職業,即使市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但亦要合乎所選職業的某些條件。

余大狀舉例,倘若一名大狀以擺檔小販作為副業,毫無疑問會影響大律師的專業形象,故此討論不止於基本法第三十三條。公會的角色是保護大律師從事高水平職業,因大律師的專業是要取得公眾信心及尊重,公會必須根據專業守則,去決定大律師能否從事某一項副業,以確保相關副業不影響公會聲譽,大狀本身應專注於其律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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